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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納中小學教育 惟無罰則

2018-03-1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學校教育學生國歌是否需要明文納入法例中,是這次國歌法本地立法的關注點之一,而在昨日出爐的建議內容中表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不過,政府指其中並不涉及罰則。

特區政府消息人士昨日解釋,政府在擬備是次內容概要時,已經和教育界溝通過,得悉中小學目前已經有國歌教育,教育局也有相關指引。由於國歌法裡有這樣的條文,基於必須履行為有關法律進行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國歌條例草案》亦必須有相關的條文,教界則可按現行機制去處理,並無「做多洁v,其中亦無罰則。

楊潤雄:本地立法需配合港情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昨日被問及有關問題時表示,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一事並無罰則,「我們立法時當然必須要考慮國家的國歌法的立法原意,以及背後的要求,我們會在本地立法的時候將它適當地配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決定。」

至於國際學校推行國歌教育方面,他指實際的推行情況會再作討論。

此外,為配合《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特區政府會於今年第二季推出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國歌的背景,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的禮儀。

對應國歌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媒體應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和按有關部門規定播放國歌,建議條文內容中亦提及持牌的電視機構和聲音廣播服務機構,須按照其牌照條款免費播放由政府提供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材料。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以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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