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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燒的男上訴被駁回 官:極嚴重罪行

2018-04-19
■「旺暴」燒的士被判囚的楊家倫,上訴被駁回。 資料圖片■「旺暴」燒的士被判囚的楊家倫,上訴被駁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事件,32歲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去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成,判監4年9個月,成為暴動罪行最重判刑。

楊上月初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認為原審法官已小心考慮及辨別技術員的容貌,裁決穩妥,加上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沒有減刑空間,駁回有關上訴。判詞強調法庭必須堅決打擊類似罔顧法紀、漠視社會秩序以及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一方早前爭議,楊家倫有齙牙這特徵,控辯雙方在原審時均無提出,原審法官應容許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詞,不應自行裁斷楊家倫的身份,認定楊便是暴亂犯事者,做法並不公平。

不過,上訴庭的判詞清楚指出,法庭在考慮相片是否拍攝到犯案者身份這事實議題時,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者的照片,將兩者作出對比,毋須受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說法所限。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裁決時,已特別小心對比上訴人的五官,認為裁斷並無不公,定罪穩妥,遂駁回楊家倫就定罪的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早前聽取上訴人理據時,認同原審法官的結論,即楊家倫故意改變容貌及隱藏犯案資料,唯一解釋,是因為楊就是犯案人,情況並非巧合。

原審判刑無過重

對於刑期有否過重,上訴庭直指本案是極嚴重的暴動罪行,雖然上訴人當時與其他在場搞事者的行為不一定相同,但因上訴人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站在一起共同行動,故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與警員對抗。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對其他犯事者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重演,即使判處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長期監禁刑罰,亦在所不惜,因法庭要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漠視社會秩序以及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人將火種放置在的士車身近氣缸的位置,目的明顯不單是要毀壞的士,更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如其縱火行為導致的士爆炸,事件造成的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將更難以想像。考慮到所有因素,認為原審判刑並無明顯過重,應予維持。

上訴庭重申,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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