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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區選須簽確認書符法理

2018-05-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最近兩次區議會補選都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政府等條文,反對派聲稱這是「政治審查」、「限制參選權」。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表示,根據基本法,區議會是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與立法會一樣,故有意參選區議會者必須符合與立法會選舉同一尺度的法律要求,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他並指,參選權是公民權利而非基本人權,反問參選者如不屑作為特區公民,「怎能堅持行使參選的公民權利?」

條例訂明須「護法」效忠

湯家驊昨日在facebook撰文指,基本法第九十七條提及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而該條屬於基本法政治體制章節下的其中一條,換言之區議會是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

他續說,《區議會條例》第三十四(一)條與《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一)條,同樣提及提名表格必須附帶被提名人士「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聲明,提名方屬有效,「換言之,在法律上而言,任何人有意參與區議會選舉均必須符合與立法會選舉同一尺度的法律要求,真誠確實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就有人聲稱參選權不應受「政治要求」所限制,湯家驊指出,參選權是公民權利,並非基本人權,而參選是為了要走進憲制秩序下的政治體制,因此參選權的要求一般比投票權更嚴謹,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標準,而法官在「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提出選舉呈請一案中也確認了這基本原則。

陳浩天案亦無挑戰合憲性

他並提到,雖然陳浩天在此案由擅長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但李志喜提出的論據卻只是挑戰選舉主任決定的非法性,而非《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一)條的合憲性,換言之似乎李也接受有關限制參選的條文並不違反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湯家驊認為,在普通常理和政治倫理下,也不難理解法律要求參選者擁護憲法和效忠現存憲制秩序是基本要求,並非苛刻,「參選權既是公民權利,若參選者並不希望,甚至不屑作為特區公民,怎能堅持行使參選的公民權利?」他希望有意參選者反思及留意此原則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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