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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念不能凌駕法治 梁天琦罪成青年應引以為戒

2018-05-26

王國強 全國政協 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前年「旺角暴亂」,梁天琦等五人涉暴動案,歷經逾50日審訊,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煽動暴動罪則不成立,法官將在聽取求情後作出量刑判決。作為「旺角暴亂」的禍首,梁天琦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是罪有應得,但更重要的是,判決向外界發出明確的信息:政治理念和政治動機並非脫罪和減刑的理由,對於違法行為不論其出發點為何,都不會影響法庭的判決,過去戴耀廷之流不斷散播所謂「公民抗命輕判論」,認為抗爭行為不會被重判,已經被法庭全盤否定。政治理念不能凌駕法治,這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梁天琦罪成彰顯了法治和公道。抗爭絕非「零成本」,以往囂張跋扈的梁天琦現在也要為自己的惡行懺悔求情,祈求法官輕判,廣大青年應引以為戒。

「旺角暴亂」是2014年違法「佔中」以來,香港另一次嚴重的暴力騷亂,當晚梁天琦與一班暴徒,以聲援小販為名,實際是故意挑動衝突,並且以磚頭等硬物襲擊警員,引發嚴重騷亂,行為不但衝擊社會治安,更罔顧現場市民及警員的人身安全,對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因此,以行為及案情論,梁天琦觸犯暴動罪並沒有任何可質疑之處,陪審團一致裁定其入罪,正說明其罪行無可抵賴。

不能讓違法分子逍遙法外

但令人失望的是,梁天琦僅一項暴動罪成,而煽惑暴動罪卻不成立。當中可能是由於有關罪行門檻較高,過去亦鮮有進行檢控,上一次動用煽惑暴動罪作出檢控已是1966年因天星小輪加價而引發的九龍騷亂,當中年輕示威者盧騏被控煽動暴動罪,但最終脫罪。這次梁天琦同樣脫罪,也引起社會不少非議,不少市民關注現時的煽惑暴動罪是否門檻過高,導致未能檢控暴亂的「禍首」,有關當局應研究修訂有關法例,以加強法例的阻嚇力。同時,一些有份參與「旺角暴亂」的人最終被法庭當場釋放,也令不少市民失望。檢控當局應檢視證據,並且提出上訴,以彰顯法治,不能讓違法分子逍遙法外。

值得指出的是,法官對陪審團作法律引導時特別強調,陪審團研究證據時,毋須考慮民生、政治理念或政治立場,而是根據事實證據裁斷,各被告是否曾作出觸犯法律的行為。而陪審團亦需要將過去從互聯網、新聞中獲得的消息拋諸腦後,只需按照各方正式呈堂的證據分析案件。法官重申陪審團在研究案情時不必理會被告的政治理念和動機,再一次說明不論犯人的政治理念如何,都不是脫罪或減刑的理由。

事實上,去年高等法院就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作出覆核時已經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分年輕人。法庭並指出「崇高理想」並非求情理由。至於戴耀廷鼓吹的「違法達義」,更被法庭全面推翻,批得體無完膚。法庭在判決中已經就各種政治抗爭、示威行動劃清了界線:即基本法保障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但自由非絕對及無限制,而是要受法律的監管,違法行為並不受言論、遊行自由的保護。

戴耀廷「違法達義」論害人不淺

這個原則亦在之後的判決中得到沿襲和彰顯。這次「旺角暴亂」的審訊,梁天琦及其律師在辯護中不斷強調其政治理念,企圖博取同情,但最終都改變不了定罪的事實,這說明法律只認同和保護合法的權力和自由,違法者無論犯案動機,都不是求情及輕判理由。「公民抗命」涉及犯法,因此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開脫罪行的解釋,法庭更會判處具阻嚇力的懲罰。記得當年違法「佔中」初提出之時,戴耀廷等人為唆使青年參與其中,不斷散播所謂「公民抗命輕判論」,例如戴耀廷曾向社福界介紹「佔中」時,就提到過去觸犯《公安條例》者,多數只被判罰1,500元。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就可以取消犯案記錄,「千五蚊一餐飯就無謚捸A再加埋有洗底條例,3年後又係一條好漢。呢個係低投資高回報,鰣輕銂夾民主好蚍謘C」

但現在,法庭的判決已經宣佈「公民抗命輕判論」完全破產,恰恰相反的是,去年4月,「旺角暴亂」中縱火者楊家倫,被法官判處監禁4年9個月,這是同類案件中監禁時間最長的一個。法官在作出量刑時特別指出,無論目的為何,都不能挑戰法律底線,重判是要「以儆效尤」。在面對違法衝擊愈來愈猖獗的情況下,法庭有責任通過判決保障社會秩序,任何暴力衝擊都不會被輕饒。梁天琦必須為自己的暴行承擔責任,而案件也告誡廣大青年,不要以為違法「零成本」,否則不但一生前途盡毀,更要遭受牢獄之災,將來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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