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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保婚權 有異性無同性

2018-06-02
■敗訴方未有到庭領取判詞。圖為去年12月時梁鎮罡(左)與其同性伴侶(右),牽手步出法庭。 資料圖片■敗訴方未有到庭領取判詞。圖為去年12月時梁鎮罡(左)與其同性伴侶(右),牽手步出法庭。 資料圖片

公僕「同婚」福利案政府上訴得直 官指不涉歧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拒絕讓公務員的同性婚姻配偶享有家人福利及津貼的決定屬歧視,認為同性伴侶應享相關福利,但同時裁定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做法合憲,與訟雙方其後均提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強調異性婚姻制度是基本法及本港法律和社會主流道德觀唯一接受的婚姻制度,另就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上訴被駁回。

公務員事務局歡迎上訴庭裁決,敗訴方表示會研究是否上訴到終院。

敗訴方研是否上訴終院

將在10月出任終院常任法官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辭中指出,婚姻應受到法律全面保障。惟在香港,婚姻只能理解為異性婚姻,因此處理本案時亦應以此為基礎。

張官指本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主流社會道德意見亦都認同異性婚姻是唯一可接受的婚姻。他認為本案的裁決非常重要,因能界定法律可怎樣或應如何保障婚姻的制度及地位。

張官明確指出,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指異性婚姻的權利受基本法保障,而非同性婚姻。本案中申請人一方亦同意有關條例有法律地位。申請人必須接納基本法傾向接受異性伴侶締結為夫婦,除非基本法條文作出修訂,或法庭面對一個涉及更廣闊範圍的申請時,對有關條例作出其他理解,否則法庭會維持同一立場。

張官認為,香港基本法傾向保障異性婚姻,雖然同性婚姻不被承認,但不能因而解說是錯誤或涉歧視,亦毋須詢問基本法訂立時,背後有什麼的傳統、社會道德或宗教原因,因無論原因是什麼,上述的原因已寫進基本法內。

張官又認為起草基本法的人完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重要及基本的平等人權概念。

免令人覺得「走後門」承認「同婚」

張官在判詞中表示,政府制定政策及處理事務時,要盡力反映及維持社會大眾的主流道德價值觀,而制定配偶福利的政策時亦有權考慮及跟從社群所持的婚姻看法。

他說,如果將公務員配偶福利擴展至在外地結合的同性伴侶,會削弱本港社會上婚姻地位的獨特性,公眾亦可能覺得這是以「走後門」方式承認同性婚姻。

故此上訴庭認為,公務員配偶福利的政策以及合併報稅的權利,與婚姻有密切關係,只限適用於已婚夫婦,而不適用於同性伴侶,是有充分和非常有分量的理據,並不構成間接的歧視,因此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另駁回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對稅務局決定的上訴。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2014年與同性伴侶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回港後向公務員事務局更新其婚姻狀況被拒,令其同性伴侶未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及津貼,兩人亦未能以配偶身份合併評稅。

梁鎮罡為此提司法覆核,高院去年4月29日裁定局方的決定歧視,認為同性伴侶應享福利及津貼。至於申請人指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則被裁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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