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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主席有權終止辯論及設限

2018-06-22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6月12日回覆反對派議員質疑他就審議時間的安排的權力時,引用了特區終審法院2013年的判決,指立法會主席有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止辯論的權力。

立法局(現立法會)前主席黃宏發聲言梁君彥「錯誤理解議事規則」,包括中斷討論的權力不是在主席手中,而是由全體議員決定。建制派「班長」廖長江反駁,在黃宏發任主席時,高等法院以至特區終院仍未有關於立法會主席權力的相關裁決:「如果佢(黃宏發)講洃妨e係做下調研,我諗會好齱A比較有說服力齱C」

基本法賦予 多案例可循

2012年5月,時為立法會議員的「長毛」梁國雄,就當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結果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均不受理。長毛其後向特區終院上訴亦被駁回。

建制派議員昨日在聯署聲明中指出,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一案所作的判決,必然包括就會議過程行使適當的權力或規管,有關主持會議的權力亦由《議事規則》訂明作出增補。

上訴法庭亦確認「任何根據議事規則參與立法過程的憲制權利不可能包括拉布權」,而相關的參與立法過程的權利必須與主席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主持會議的權力一併理解,並受制於後者。

根據特區終審法院就同一案於2014年9月所作的判決,立法會主席有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止辯論的權力,而此權力源自或附帶於立法會主席獲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項賦權主持會議的權力。

同時,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 項訂明的職權,並非賦予立法會的個別議員,而是賦予本身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整體;該條文並沒有賦予個別議員根據個人意願任意行使權利干擾會議。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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