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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歧視同性戀不利港吸外才

2018-07-05
■終審法院指歧視性傾向,不利香港吸引外籍人才。圖為兩名少女途經終院。 法新社■終審法院指歧視性傾向,不利香港吸引外籍人才。圖為兩名少女途經終院。 法新社

英籍「QT」終極勝訴 不涉同性伴侶在港結婚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以「QT」作代號的英國籍女同性戀者因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於是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簽證留港,但被入境處拒絕。QT提司法覆核於原訟庭敗訴,但在上訴庭上訴得直,稱入境處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入境處上月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頒下終極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處敗訴,認為民事結合伴侶雖不被稱為婚姻,但與婚姻地位沒有區別,又強調案件並不涉及同性伴侶有權在香港結婚。終院又指,政策與鼓勵人才加入香港勞動力之目的背道而馳,因為具有所需天分或技能的人可以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者。

案中主角QT昨日未有到庭領取判詞。她和同性伴侶「SS」於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同性伴侶。法律界人士指,今次是本港法院首次承認外地同性戀者結合,但裁決與本港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全無關係,相信日後其他同性伴侶受養人的個案審批,仍需留待入境處再作決定,但今次裁決至少令入境處將來不可再「一刀切」只考慮異性婚姻的受養人個案。

民事伴侶與婚姻地位相若

特區終院在昨日的判詞中提到,入境處一方指由民事結合的伴侶與有效婚姻的配偶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入境處處長有權將受養人簽證的福利,只授予獲香港法律認可婚姻的配偶。

不過,法官質疑入境處一方屬循環論證,將被挑戰的待遇差別準則用作自己的理據,又指雖然民事伴侶並不稱為婚姻,但在其他任何方面差不多均與婚姻地位沒有區別,不接納入境處一方的論點。

入境處一方則指,即使QT確受到不同而具歧視性的待遇亦是有理可據。

終院反駁指,現行政策與所述的吸引外來人才和保持嚴謹的入境控制這兩個目的沒有合理的關聯,政策與鼓勵人才加入香港勞動力之目的背道而馳,因為具有所需天分或技能的人可以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者。

法官續指,看不到如何在以性取向為由、摒除獲工作簽證的保證人真正的受養民事伴侶中可以推動嚴謹入境控制這個合法目的。QT與伴侶可交出民事伴侶證書,不能以行政方便為由對她作出不合理的待遇差別。故此5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處敗訴。

婚姻仍是異性一夫一妻制

法官強調,今次上訴不涉及同性伴侶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結婚,各方都認同按照本地法律,有效婚姻是異性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而不是同性伴侶可達到的地位。

QT在2004年認識擁有南非和英國國籍的伴侶SS,兩人2011年5月在英國根據英國《民事伴侶法案》成為同性民事伴侶。及至2011年9月23日,SS持工作簽證來港工作,QT則以遊客身份來港。

QT曾申請受養人簽證和以她本身的權利申請工作簽證,但都不成功,處長認為現行政策是只有在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中的配偶才能獲承認為受養人,而QT屬現行政策以外的人士。2014年1月29日,QT就其受養人簽證申請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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