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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禁用拍攝功能器材

2018-07-20
■法庭禁錄影器材阻偷拍。 資料圖片■法庭禁錄影器材阻偷拍。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早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在涉及陪審團的法庭程序中於法庭內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器材》的新實務指示,昨日正式生效,法庭使用者不可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於法庭內使用流動電話或任何其他有攝影或錄影功能的器材。

昨日所見,除法庭入口處貼出相關告示外,亦有職員在場提醒公眾,除非經法官或司法人員准許,否則在庭內需要關上手提電話及禁止使用有攝影功能的器材,如果公眾無合適的袋或口袋,便須要將有關器材放入法庭提供的袋子內。與訟各方、法律代表、執法部門人員及在指定範圍旁聽的傳媒,則獲豁免。

根據資料,近月接連有市民在法庭內使用手機拍攝,以致對審訊構成影響(見表)。根據普通法,陪審制度是執行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環,此制度在憲法上受到基本法第八十六條保障,陪審員必須不受任何實際或他們認為存在的干預、壓力或分散他們注意力的事情所影響。

上月司法機構宣佈,由昨日(19日)起於正在進行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庭程序的法庭內,禁止進行攝影及錄影,但在不牴觸可適用的法律及法院大樓規則情況下,有關限制不影響法庭使用者在任何時間於法院大樓其他公眾地方合法使用流動電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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