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雄昨日公開庭審情況。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文雄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對張文雄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上半年,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張文雄直接或通過其妻子涂愛芳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5萬餘元。另外,張文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人民幣5,1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