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高俊威)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周日通車後,勢將為香港及內地帶來龐大運輸、社會和經濟效益,惟若要高鐵發揮其最大的效益,最重要關鍵就是必須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否則高鐵乘客只能在內地少數設有通關口岸的車站上落車,高鐵將失去其高效靈活功能。為實施「一地兩檢」,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就有關安排的框架內容取得共識,逐步推展「三步走」程序,為實行「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最後在各方努力下,終完成「三步走」,迎來高鐵順利開通。
高效省時的清關、出入境及檢疫手續(「通關程序」),對全面體現高鐵高速、便捷的特點至為重要。特區政府指出,「一地兩檢」就是在同一地方依序辦理兩個不同管轄區的通關程序,而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落實「一地兩檢」,即意味乘客能在西九龍站一次過辦理香港和內地的通關程序。
離港乘客登車後,能安坐列車到達國家高鐵網絡所有城市,不需再在內地接受入境檢查。另一方面,返港乘客亦可自由選擇在國家高鐵網絡任何一個內地車站登車,抵達西九龍站才辦理內地出境和香港入境等通關程序,不受內地車站是否設有通關口岸限制。如不實行「一地兩檢」,乘客只能在設有通關口岸的內地車站上下車,高鐵將失去其高效靈活功能。
「一地兩檢」早有先例
特區政府多番強調,「一地兩檢」安排,在海外如英、法或美、加兩國之間早有先例,而香港與內地之間,也於2007年起在深圳灣口岸實施有關安排,一直運作暢順,為旅客所肯定。
過去數年,特區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就高鐵通關程序探討過多個不同構思。雙方一直同意「一地兩檢」方案,必須在法律上符合基本法。
要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內地工作人員須依據內地法律,為乘客辦理通關程序。另一方面,基本法就在香港特區適用的法律作出規範。
在參考深圳灣口岸模式後,雙方建議採用「三步走」方式,於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第一步是由內地政府與特區政府達成《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由香港特區透過本地立法實施。
《合作安排》的內容包括口岸區的設立、「內地口岸區」的範圍及管轄權事宜、對旅客出入境監管、聯絡協調與應急處理機制、爭議的磋商及解決,以及《合作安排》的修改和生效事宜。
雙方口岸區劃分明確
西九龍站口岸將設「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香港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依照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而「內地口岸區」則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日後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出入境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辦理通關手續。
「內地口岸區」的範圍及相關空間,涵蓋由離港乘客完成香港出境程序進入辦理內地入境程序起的地域;以及抵港乘客自南行列車下車踏足西九龍站起,直至完成內地出境程序為止。
這將為西九龍站B2、B3層的劃定區域,和B4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內地部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以及連接通道和電梯,連同日後新增月台等擴充部分。
此外,在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落乘客期間),亦視作「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場地使用按《安排》規定
除上述納入「內地口岸區」範圍的場地和空間,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所有其他營運範圍及設施(包括石崗列車停放處、路軌及行車隧道),均不屬於「內地口岸區」範圍。
「內地口岸區」範圍內的場地和空間,由香港特區交予內地根據《合作安排》使用和行使管轄權。就該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包括「內地口岸區」內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等事宜,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
「內地口岸區」的設立,不影響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建造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亦不影響其運作相關的資產(包括相關土地及土地上不動產或動產)及設施的權益,而該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區依特區法律處理,及依照《合作安排》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