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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續邀「民族黨」 法律界:或被檢控

2018-09-26
■反對派組織去年搞的「928三周年紀念活動」。 資料圖片■反對派組織去年搞的「928三周年紀念活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香港民族黨」前日起成為非法社團,不可再以該黨或該黨成員名義行事,而其他人亦不可予以援助,包括容許他們在任何地方舉辦集會。不過,計劃舉辦違法「佔領」所謂「紀念活動」的組織「六一七民間約章」,早前已邀請「民族黨」及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參與集會。「約章」發言人韓連山昨日聲稱,不擔心邀請「民族黨」會對活動有影響,堅持香港有「言論自由」,歡迎任何人去「發表意見」。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若陳浩天於活動中繼續宣揚「港獨」,可能令人質疑他在繼續推動「民族黨」綱領,有被檢控的可能。

韓連山昨日稱,將於本周五舉辦所謂的「928四周年紀念活動」,並已邀請了「民族黨」和陳浩天出席。對於「民族黨」前日起被定為非法社團,被禁止運作,他稱不擔心邀請該黨參與活動會對活動有影響,因為香港有「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並聲言要繼續「爭取民主」云云。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如果是邀請陳浩天個人談論與「民族黨」無關的事宜並無問題,但若陳浩天屆時繼續宣揚「港獨」,則可能令人質疑他是否繼續推動「民族黨」的綱領,從而引起有被檢控的可能。

主辦方或違社團例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執業大律師丁煌指出,「民族黨」主張「港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威脅國家安全,被禁止運作的原因顯而易見。他續說,如果陳浩天在「民族黨」被禁止運作後繼續播「獨」,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惑罪」,而任何人或任何機構直接或間接的支援非法社團,很有可能干犯協助犯法,成為共犯,「希望廣大市民謹慎行事守法,不要誤墮法網。」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如果陳浩天繼續以「民族黨」召集人身份出席活動,肯定免不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社團條例》第十九條,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非法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但如他只以個人名義出席,就不算犯法。」

他又說,如果主辦方明知「民族黨」已被列為非法社團而繼續邀請其出席他們的集會,亦即「民族黨」與他們一起集會,主辦方有可能干犯《社團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首次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就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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