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及林卓廷,被指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而尹兆堅或被加控 《侵害人身罪條例》 中的普通襲擊罪。一旦罪成,最高可處監禁1年。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一旦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者,在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後,立法會主席可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b)條,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
違反第十九條者,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監禁1個月以上可喪議席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