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一︰梁振英與UGL簽協議,收400萬英鎊,卻損害戴德梁行方面利益,涉嫌「受賄」
律政司回應:
■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
■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有關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
■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受賄
律政司結論︰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
質疑二︰部分款項在梁振英任行政長官時收取,梁振英沒有申報利益,做法有問題
律政司回應:
■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
■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
律政司結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質疑三︰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嫌介入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委會的事件,周浩鼎提交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
律政司回應:
■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律政司結論:一、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二: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資料來源︰律政司聲明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