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一地兩檢合法合憲 更體現港高度自治

2018-12-14
■法官周家明■法官周家明

司法覆核 高院裁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反對派一再聲言「一地兩檢」不合法、不合憲,其中社民連梁國雄、「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等人甚至訴諸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庭昨日裁定有關人等敗訴,再次確認「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基本法,並指出「一地兩檢」符合香港整體利益,而有關安排的實施正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便利港人和旅客的《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於今年6月22日刊憲生效,惟反對派一再炒作事件,而梁國雄、梁頌恆、郭卓堅、社工呂智恆及「新民主同盟」古俊軒更先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其中古俊軒其後申請退出訴訟。高等法院今年10月底開庭審理有關案件,法官周家明昨日頒發判詞。

法官:「活文件」與時俱進

法官指出,是次司法覆核的癥結在於設立內地口岸區去進行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是否被基本法禁止,而「一地兩檢」條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不應僅靠字面或機械式解讀,而應理解其內容和目的,去看有關法例是否不容於基本法。

法官指出,「一地兩檢」安排並非頒佈基本法時可預見的事物,而香港法庭過往已多次確立基本法是可以與時並進,以符合最新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的,「將基本法理解為會禁止『一地兩檢』這個為推進香港整體利益的設計,對我而言是未能確認基本法作為『活文件』一事。」

至於反對派一再炒作「一地兩檢」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法官指出,讓香港成立內地口岸區,實施「一地兩檢」,正體現了香港高度自治,並確立了「兩制」的差別。

他強調,在決定「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時,單是方便並非充分原因,應考慮「一地兩檢」是否符合香港整體利益。整體而言,法官認為,在理解基本法裡所述的高度自治後,認為「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

不重視人大決定違常識

是次「一地兩檢」安排的落實經過了「三步走」的程序,「第二步」就是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有關安排,但有反對派中人認為人大的決定不同於釋法,不應予以考慮。法官則指出,當有不清晰的時候,人大的決定應納入考慮,以理解基本法,而人大的決定亦有很強說服力,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有實質的功能去解釋基本法,人大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監督權,若在解讀基本法時不重視人大決定,是違反常識。

就反對派一再聲言,若落實「一地兩檢」,日後香港任何地方亦可變成內地管轄區,法官指出,今次裁決不等於香港日後可在任何地方劃地予內地實施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管轄權,本案關乎高鐵站設立關口,實屬史無前例,亦是特定情況,日後任何安排的合法性都須各自檢視其事實和狀況。

判詞摘要

「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

■問題的癥結在於設立內地口岸區去進行海關、入境及檢疫管制是否被基本法禁止

■「一地兩檢」安排並非頒佈基本法時可預見的事物

■香港法庭過往已確立基本法是可以與時並進,符合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的「活文件」

■實施「一地兩檢」其實體現了香港高度自治,確立了「兩制」的差別

■在決定「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時,單是方便並非充分原因,應考慮「一地兩檢」是否符合香港整體利益

■當有不清晰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應納入考慮,以理解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監督權,若在解讀基本法時不重視人大決定,是違反常識

反對派和申請人質疑及法官反駁

質疑一︰人大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未有諮詢過基本法委員會,假如人大正式釋法,結論或會不一樣。

法庭反駁︰人大決定明顯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認為人大諮詢過基本法委員會會有不同結論,是不現實的想法。

質疑二︰若確立「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日後香港任何地方亦可用被劃為內地管轄區。

法庭反駁︰今次裁決不等於香港日後可在任何地方劃地予內地實施中國法律及中國司法管轄權,本案關乎高鐵站設立關口,實屬史無前例,亦是特定情況,日後任何安排的合法性都須各自檢視其事實和狀況。

質疑三︰立法機關不能訂立抵觸憲制原則的法例。

法庭反駁︰法庭已裁定「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故並無有關問題。

質疑四︰讓人大指揮(dictate)是次裁決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法庭反駁︰是次案件所得結論,並非根據人大決定的指揮。

質疑五︰有其他可行的通關安排。

法庭反駁︰有無其他可行或更好的通關安排,與「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無關。

資料來源︰法庭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