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置放捕獸器屬違法行為,更有可能誤傷及市民。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七十章《香港野生動物條例》第七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捕獸器狩獵野生動物,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另根據第一百六十九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虐待動物最高可被判罰20萬及監禁3年。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如果有市民因誤踩捕獸器而受傷,置放者會否觸犯傷人罪名,需要視乎其置放捕獸器有什麼目的,若目的只是想捕捉野豬或其他動物,捕獸器亦非放在多人經過的位置,法律上難以入罪,除非置放者目的是想傷害人,則另當別論。雖然置放者毋須負上傷人罪名,但事主可根據受傷所造成的損失,透過民事訴訟向捕獸器置放者索償。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