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律師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即將出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大灣區具有龐大的發展潛力,但同時亦面對「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單獨關稅區」的制度阻隔。大灣區的建設,需要克服的不僅是地理的邊界,更包括制度上的阻隔。中央提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為了推進國家發展模式轉變、適應新發展理念的體制和機制、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維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當中的重中之重是制度創新,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制度創新,建立包括法律規則對接框架在內的合作機制建設,將是大灣區建設的重要一環。
制度對接先行 人流物流暢通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指出,「大灣區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法域,也就是法律適用地區,和三個關稅區,流通三種貨幣,所以制度的差異比較大。」因此,一方面要看到這種制度性的差異會影響到大灣區的人流、物流等生產要素的流動,但另一方面,從積極的角度來看,這種制度性的差異正是大灣區的特色和優勢所在,特別是「一國兩制」下,可以把港澳市場經濟成熟、國際聯繫廣泛、專業服務發達的優勢,和廣東腹地廣、市場大、製造業發達的優勢結合起來,特別是把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一張藍圖繪到底的優勢,領導體制的優勢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出來,把大灣區建設好。
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首先要積極探索三地規則對接,法律制度對接先行,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做一些相應的法律先行先試安排,令大灣區人流、物流和資金流可便捷流通,這是大灣區建設的重中之重。
例如,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在大灣區建設中扮演重要的融資角色。然而,香港的金融規管條例和司法制度有別於內地,隨着大灣區建設的推進,區內對於香港的金融服務需求將不斷增加,如果廣東省企業在利用香港融資平台時出現爭拗,有需要進行仲裁或訴訟時,屆時便會出現按哪一方條例作為裁決依據等一系列問題。
設立大灣區協調中心
因此,大灣區制度創新突破,一方面要大力推動三地金融互聯互通,研究開發跨境金融服務平台,讓三地企業及民眾可隨時隨地進行人民幣跨境轉賬;另一方面要盡快完善三地的金融監管及仲裁機制,針對可能出現的糾紛及訴訟,設立一個各方都接受的準則和制度。另外,三地法律服務團體可聯合成立大灣區律師協會,推動三地法律全面深入合作,設立大灣區律師發牌制度,容許通過考核的律師,有條件提供「一站式」三地法律意見服務。三地法律合作框架搭建起來,在這個框架下可以做各種各樣的活動,大灣區規劃就可具體到實施步驟,實現大灣區互利合作的重大突破。
粵港澳大灣區由11個城市組成,要確保大灣區的市場一體化有序推進,需要三地政府的跨境合作,加強大灣區的統一協調力度。在大灣區內,行政分割過於嚴重,很多合作上的問題都是因為行政分割過於嚴重而造成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區域協調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建立區域協調的行政機制,可參照京津冀協調模式,由高層組織協調機構,包括設立粵港澳區域協調中心,形成中央到省區、省區到地方的兩層協調機構,構建中央、省區、地市的三級管理組織。協調中心的主要工作,是消除三地之間的體制、政策障礙,強化基建聯通及技術標準的協調融合,共同制定大灣區的管理和行業法規標準,加強大灣區的統一協調力度,為大灣區內不同產業提供一個跨區域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香港長期以來的免稅自由港政策,不僅為經濟帶來了長足的發展,更促進香港旅遊天堂、國際購物中心的地位。粵港澳大灣區志在建設全球一流灣區,更需要推動區內的貨物貿易自由化,打通灣區各城市、灣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商品壁壘。
大灣區可借鑑香港經驗,將大灣區建設為一個大保稅區,讓灣區民眾可以低關稅購入各種進口商品,一方面推動區內的貨物商品自由流動,另一方面通過在大灣區實施免稅的自由港政策,實現大灣區內貨物貿易自由化,為大灣區的發展注入龐大活力,並且可作為國家制度創新的示範區,推動國家繼續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