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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錯誤引導 劫銀行男甩身

2019-02-23
■遇劫銀行當日大堂滿是易燃液體及碎片,並有另一疑載有天拿水的玻璃瓶放在左邊牆角地上。 資料圖片■遇劫銀行當日大堂滿是易燃液體及碎片,並有另一疑載有天拿水的玻璃瓶放在左邊牆角地上。 資料圖片

犯案因「環境所迫」或「受到威脅」兩者有別 上訴庭指定罪不妥撤銷定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建築廢料回收公司男東主,稱因欠下600萬元高利貸無力償還,又被債主威脅傷害其妻兒,於2015年一時衝動下持天拿水及打火機圖劫銀行被捕,前年被判囚10年。他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將「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當成是因「受到威脅」而犯案,定罪屬不穩妥,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無罪釋放。

上訴人劉偉強(49歲),有勒索、自稱三合會成員、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及洗黑錢案底。案情指,2015年6月18日,上訴人手持兩樽天拿水闖入沙田好運中心交通銀行,向職員大叫「打劫」。

黑社會以傷害其妻兒威脅

其間,他將一樽天拿水擲在地上,但仍手持另一樽天拿水及一個打火機,要求職員報警,並自稱欠下黑社會很多錢,對方要他打劫,否則會傷害其妻兒。他與警方對峙逾1小時後,當聯絡到妻子證實妻兒安全後,他即向警方投降,又跪地向銀行職員道歉。

2017年原審時,上訴人自辯稱他原本借貸60萬元,但連本帶利要還600萬元,又指債主曾威脅要丟其兒子落樓。

陪審團最終裁定他企圖搶劫罪成,判囚10年。他不滿定罪及判刑,其後提出上訴,聲稱是被迫去搶劫。

原審指引不恰當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昨日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時,要求考慮上訴人「有冇機會擺脫鶩茷簪晼H如果佢係有機會鵅A即係話佢可以去報警、佢可以去湊個仔、佢可以陪住老婆仔女咁樣」。

惟根據司法機構《樣本指引》中相關案例顯示,「受到威脅」及「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兩者有分別。

彭官續說,如屬「受到威脅」犯案,才須發出被告是否有機會擺脫威脅的指引,而本案上訴人明顯屬後者,但李官作出屬「受到威脅」的指引,實屬不恰當,且會誤導陪審團,令定罪變得不穩妥,故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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