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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逾23億 「盈璽巨璽」首犯判無期

2019-03-30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夏某某集資詐騙、被告人杜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並當庭作出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夏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餘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八年不等刑期的主刑。

高額利息作誘餌

2013年7月,顏某、王某(另處)與被告人杜某某成立盈璽公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

2014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成立巨璽公司,並於同年8月受讓盈璽公司股權。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夏某某控制經營盈璽公司、巨璽公司,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對外宣傳山東棲霞農業創業園、溫州白雲山產業投資等債權轉讓項目及新三板項目,以年化利率7%-16%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3億餘元。

以上資金,除3億餘元用於項目投資外,其餘集資款用於支付投資人本息14億餘元,支付員工工資、獎金、提成、公司運營4億餘元,支付夏某某個人轉讓股權款6,000萬元,用於夏某某個人高風險投資、賭博、消費等6,000餘萬元等,至案發未兌付本金共計9億餘元,涉及被害人4千餘名。

其間,被告人杜某某、徐某、徐某某分別作為盈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監事,以該公司名義,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18億餘元;被告人馬某作為巨璽公司總經理,以該公司名義,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5億餘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擔任盈璽公司、巨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盈璽公司、巨璽公司經營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杜某某、馬某、徐某、徐某某分別作為盈璽公司或巨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監事,違反法律規定,積極參與盈璽公司或巨璽公司非法集資活動,造成眾被害人巨額經濟損失,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亦觸犯刑律,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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