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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謊言 一戳就破

2019-04-27
■市民支持修訂《逃犯條例》,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資料圖片■市民支持修訂《逃犯條例》,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資料圖片

反對派屢施危言伎倆 誤導恐嚇市民

散佈歪理、搬弄是非、誤導市民向來是反對派煽動群眾反對特區政府施政的伎倆。在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來,「送中」、「拉人返大陸」、「引河水犯井水」等口號不絕於耳,但建基的歪理吹彈得破,諸如「政治移交」、「轉送第三方」等,皆從《逃犯條例》本身找到正解。

不過,「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是真理」,香港文匯報總結這兩個多月以來的歪理,再佐以事實和官員、法律界意見反駁,提醒香港市民不要被反對派的危言聳聽,和誤導言論所騙。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法庭全權決定是否移交

歪理:

為了阻撓修例,平時口口聲聲要保護法庭免受干預的反對派,竟然公開貶低法庭的把關能力,視之為「橡皮圖章」,聲言法庭只需看表面證據、毋須聆聽被要求移交者陳情就可「交人」。如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就聲稱,法官在處理移交個案時,不能扮演把關角色,法官只可「簽字作實」等等。

正解: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本月初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詳細解釋法庭如何把關。她表示,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移交申請,審訊時一定會考慮律政司和被要求移交者雙方意見。其間,後者可指出申請移交一方的文件及證據有誤,或提出這是「政治移交」,更可以聘用律師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

楊岳橋的低質言論,就連其從政的師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擰頭。他直言楊的言論完全與事實不符,被要求移交者有權透過代表律師提出反駁理據,也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這是基本法律程序,每個法律從業員都會知道。」

特首林鄭月娥也不滿反對派言論,批評任何議員詆毀香港司法制度的,都是在辜負香港市民,希望他們撫心自問是否應經常如此詆毀、「唱衰」香港制度。

法比澳與華已簽引渡條約

歪理:

反對派大肆攻擊內地法治及人權,聲言被移交者到內地後不會受到公正審訊,人權保障也成疑。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更以「以港為尊」,聲言修例意味全球國家都可向香港要求移交逃犯,包括朝鮮及其他「法治水平極低」的國家及地區。

正解:

香港目前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根據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的2019年法治指數,香港排第十六名,而在這20個司法管轄區中,有8個排名比香港高,11個比香港低(其中一個沒有參與指數),包括排第十七的法國、排第十八的韓國,以及被反對派推崇備至、但只排第二十的美國。

內地就已與55個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條約,其中不乏法國、比利時、澳洲等先進西方國家,而澳洲更與香港一樣實行普通法,另外美、加也曾以個案形式向內地遣返逃犯。

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早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慨嘆:「為何人家不會有顧慮,而你(反對派)會有顧慮?難道你認為香港那套比其他與內地簽訂有關協議的國家那套更先進、更發達?這是傲慢的看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以英國為例子,指英國目前與94個國家達成移交協議,包括古巴、伊拉克、利比亞和以色列等,「相信有些人會認為這些國家的法治不甚理想,甚至比中國差,那為何英國仍願意與他們建立雙邊移交協議呢?除了這些協議外,英國法例亦有條文容許英國以單一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至沒有雙邊協議的地方和國家,而這條文正是特區政府現時提出修訂條文的基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指,在實際操作方面,香港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可提出在《逃犯條例》外的額外要求,例如被移交者可依法獲得律師代表、依法獲得律師及家屬探望等。

不移交涉及政治犯罪

歪理:

與反對特區政府其他範疇的施政一樣,政治掛帥的反對派,在今次反對修例中動輒打出政治牌,聲言內地會「羅織罪名」,將批評者帶回內地囚禁。被內地以「違法經營書籍銷售」通緝的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就聲稱修例後自己會被移交,而離開香港前往台灣。

正解:

《逃犯條例》第五條對反對派口中的「政治犯」有三重保障,並先在政治罪上「落閘」,表明不會移交涉及政治罪行的人。至於「羅織罪名」的質疑,第五條也表明如移交要求實際上是由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提出的,同樣不會接受。至於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的,同樣不在考慮之列。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強調,如果被申請移交者覺得是政治問題,可以在法庭作出申請和主張,法庭會看證據和聽取雙方陳述再作決定。

日落條款難堵制度漏洞

歪理:

為阻止修例的範圍涵蓋內地,反對派提出多個「反建議」,包括引入「日落條款」,限時移除條例地理限制,只處理港人在台殺人案。於多個議題上立場趨近反對派的大律師公會,就提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將謀殺罪列入該條例,容許香港法院就台灣殺人案行使管轄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就計劃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權特區政府和香港司法機關處理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涉嫌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的案件,以代替修例。

正解:

保安局在向立法會提交的修例文件中指出,引入「日落條款」並不合適,因不能堵塞現時的制度漏洞,倘每次有嚴重罪行需啟動移交或法律互助機制時,又再次修例處理單一個案,做法不切實際。

至於大律師公會的建議,保安局認為如果只針對謀殺罪,其他嚴重罪行不能處理,也不能移交,而即使在該條例加入謀殺罪,也因追溯效力問題,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

針對楊岳橋計劃的私人草案,本身是律師、一直協助台灣殺人案死者家屬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強調,香港的刑事法例不具追溯力,草案並不能處理台灣謀殺案,倘引入追溯力,則會是顛覆現行的制度,帶來的代價會更大。

逃犯不可移至第三方

歪理:

反對派聲言,修例的個案移交方式是開放予世界上所有司法管轄區、包括「法治水平極低」的地區,被移交者容易再被轉交至第三方,失去保障。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聲稱,特區政府拒絕制定長期框架,反而「走後門」想將「極少數」的個案移交方式變成正規做法,恐嚇道一旦成功修例,與香港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有可能重新審視協議。

正解:

《逃犯條例》第五條規定,被移交者不能由申請移交的地方,再移交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現時特區政府與其他地區簽訂的長期協議條款,已確保不會將逃犯移至第三方司法管轄區。

從無刻意設兩地「防火牆」

歪理:

將《逃犯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和台灣的制度漏洞,講成是「防火牆」,反對派此舉可謂是顛倒是非的「教材」。在早前的立法會行政長官質詢時間上,民主黨議員尹兆堅聲稱,香港回歸前「鑑於內地法治水平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劣跡」,而決定與內地不訂立長期移交逃犯協議。「議會陣線」議員朱凱Y更聲言,修例「打破『中港兩地』移交的『防火牆』」。

正解: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香港文匯報撰文指出,地理限制在回歸前的《逃犯條例》中已存在,當時亦說明回歸後就內地移交逃犯安排,很可能另立新例,因此這地理限制存在至今。

他強調,這不是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的安排,事實上立法會在回歸後亦要求特區政府和內地商討有關協議,這方面的商討仍在進行,有結果後政府會作諮詢,並在立法會討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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