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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詳解逃例「港人港審」等五建議為何不可行

2019-05-08
■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右)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召開記者會,解答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提問。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右)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召開記者會,解答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提問。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舉行記者會,回應《逃犯條例》修訂的細節問題,並針對坊間目前所講的五項建議,包括「民主派」早前提出的「日落條款」、《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以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等,均不可行。

鄭若驊、李家超坦言,《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成立一個月,政府一直未有機會去釋疑和交流意見,才需要採用記者會這個不理想的方式去回應問題。但如果政府繼續做「鴕鳥」,容許第二個、第三個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案件發生,是不應該的。■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問:為什麼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日落條款」的建議不可行?

鄭若驊:第一,香港是普通法的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是奉行屬地原則的,一般只會在全部或者部分罪行行為發生在境內時,才能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轄權。除了司法管轄權是屬地原則之外,在實際操作上,如果去處理域外的案件,在實際執行時,會遇到實際問題,例如取證、提供證據等。

第二,即使去修改相關法例,由於法例是會令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在香港法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能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而不能處理去年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

第三,加一個條例去處理刑罰追溯期,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第1款的。第12條第1款寫明刑事罪和刑罰是沒有追溯力的。

第四,在人權法案裡面的第12條第2款是不存在額外情況的。《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2條第2款是源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第15條第2款。

根據對ICCPR的權威論述,條款中的「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概念,其實是指根據國際公法裡所提到的國際條約法、習慣國際法中所構成的罪。

舉例說,在1946年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1條中的危害種族行為,就是國際條約法中規定的刑事犯罪的一例。在習慣國際法中的例子,則包括戰爭罪、反人類及反和平罪等,所以在處理第12條第2款是不能額外處理謀殺這個案例的。

問:為什麼實施「港人港審」不可行?

鄭若驊:「港人港審」不可行的原因有三:一是同樣面臨刑事追溯力的問題,就算定了這個法例,該法例也只能對法例生效後發生的罪行產生效力,不能追溯去年的台灣殺人案。

二是這個建議範圍比修改一個或兩個法例更廣泛。若修改,就要將《逃犯條例》中包含的46類罪行全部轉變成為「港人港審」的情況,換言之,這個會將法律和制度,我們香港行之已久的原則帶來根本性的改變,所以這個建議不能輕率採納。

三是在實際操作時,同樣會有實際問題,比如取證、檢控時期對證據的不同處理以及檢控人員需要遵從的規則等。

這個建議主要是為了解決台灣殺人案的問題,但如果不能處理台灣案件,卻又要在根本上改變了香港刑事司法權的機制,是需要審慎考慮的。

問:台灣是有死刑的,移交會否有問題?

李家超:《逃犯條例》中很清楚地表示,若要移交,接收方要保證不會判死刑,或如果真的判了死刑,是不執行的。自去年2月台灣殺人案發生後,政府一直希望疑犯能被檢控有關兇殺的罪行。

去年3月,警方同事親身前往台灣,大家都是希望疑犯能夠受到法律制裁。但在去年8月,警方的調查經過律政司審議證據後,結果是不足以起訴有關的兇殺罪行。因此,律政司在經過6個月非常繁雜的工作後,才研究出了修訂《逃犯條例》方案,而這個方案正是可行有效的,亦避免當局再用鴕鳥政策去處理日後有可能出現的第二單、第三單。

目前,台灣已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要求,並已向疑犯發出了通緝書,亦要求特區政府提供司法合作。因此,各方更應該努力讓香港有充分的法律基礎去推動這件事。

問:人權及程序如何保障?

李家超:現在的《逃犯條例》對人權及程序的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的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有上訴以及司法覆核的權利等。以上規定在建議中全部適用及保留,而在個案移交裡面,更加可以附加額外的限制,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在處理每一宗個案的時候,當局都會作詳細的處理,有全權去處理或者決定不處理的權力。所有移交的要求,會受行政機關和法庭的雙重把關,如果任何個案不符合法定要求,是不能夠被移交的。

逃犯移交都是要經過法庭審議,最後由法庭決定。甚至到移交前的最後時刻,行政長官也是可以拒絕移交的。至於會不會有人因為出了一本政治書籍,或者因為採訪了某個政治問題被移交。如果這個行為發生在香港是不犯法的,那就是不可能被移交的。

問:為什麼要修例?

李家超:修例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2018年初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第二是堵塞制度漏洞,這個漏洞包括地理限制,令香港不能處理這些地方犯罪的逃犯,而香港也沒有一個有效的方法,與未簽訂協議的地方,移交逃犯。政府的建議是經過審慎的研究,去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保障市民和社會的安全。

政府的建議是適用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不是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不是為內地而設;更重要的是,草案所針對的人,都是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不是守法的市民。條例草案通過之後,香港可以以同一個標準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有效處理重大的罪案。香港現在僅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長期協定,未簽訂的有百餘個國家。建議裡面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一個補充措施,一旦簽訂長期協定,個案方式的移交不再適用。修例建議絕不會影響現已簽訂的長期協定安排。

問:《逃犯條例》修改的方向是什麼?

鄭若驊:《逃犯條例》的修改方向有三:第一是啟動的程序方面,之前是立法會審議的方式,現在建議轉成行政長官的證明書;第二是將46項的罪類及一年的刑期,變成37項的罪類以及3年的刑期;第三是將《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變成全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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