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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審訊】容偉業袁智駒參旺暴囚3年

2019-05-10
■容偉業(左)及袁智駒(右)各被判囚3年。 資料圖片■容偉業(左)及袁智駒(右)各被判囚3年。 資料圖片

法官:涉重大公眾安全事故 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2016年農曆年初一深夜至年初二清晨發生的「旺暴」案,再有兩犯受刑。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今年3月被裁定暴動罪成,他和早前已認罪的被告袁智駒經向法庭求情後,昨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囚3年。法官強調,判刑須考慮懲罰、阻嚇、預防及更新復康這四因素,若涉重大公眾安全事故,會看重前三項,本案涉及暴動和縱火,數百人在鬧市與警方對峙,兩名被告與激進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物件、施襲,造成極大危險,縱使兩人皆有精神情況的缺陷,但是在知情下參與,判處監禁無可避免。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5歲的容偉業,今年3月22日,在高院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成,另一被告袁智駒(28歲),在去年11月已承認兩項暴動及一項縱火罪。兩人昨晨由囚車押送到法庭,庭上所見容偉業的頭髮蓬鬆,在犯人欄不時東張西望,聞判後則顯得神情呆滯,多次垂下頭。至於另一被告袁智駒亦一直神情凝重,數次望向容偉業,聞判後則表現平靜。「禍港四人幫」之一的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以及「青政雙邪」之一的梁頌恆均有到庭旁聽。

逗留近8句鐘 犯案非衝動

法官黃崇厚在判刑時指出,本案性質和案情非常嚴重,不論兩名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他們均在現場逗留近8小時,對事情發展有一定掌握,可見他們是在知情下,有活躍參與,犯案非一時衝動。

黃官續指,法庭量刑時亦須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及更新康復這四因素,若涉及重大罪行,會更看重前三項。參考本港與英國案例,法庭均強調要防止人將法律掌握自己手中,任何人均不能以非法手段行使其言論和集會自由。對於這類案件,法庭一般都會判以具阻嚇性刑罰。

感化令在本案並非恰當

對於感化官的意見,黃官認同兩名被告若被判入獄,容易受其他囚犯欺凌排斥,對兩人影響不輕,在獄中更生的效果亦將受制於他們各自的囚禁環境。但法庭需針對每宗刑事案件的獨特性質判刑,並非所有案件均應以個人更新為最重要判刑考慮。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平衡社會公義、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後,由於兩人均是自覺參與,即使他們的求情信動人,皆有精神情況的缺陷,可減低刑責,但精神有虧欠,不等於可以減輕道德責任,感化令在本案中並非最恰當處理方式,判處即時監禁在所難免。

容偉業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指,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經評估後,認為自閉症對容的影響較深,並斷定有輕度智障。容的語言能力亦如7歲至9歲小童,一旦判監,或在獄中遭到欺凌排斥,對容的精神狀況造成極大影響,懇請法官考慮藉由容的個案,向社會表達法庭關心弱勢社群之意,判處非監禁式的18個月感化令,「給予他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機會」。

至於另一名被告袁智駒,其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指,袁自小患有過度活躍症、對立性反抗症、自閉症、專注力不足以及阿氏保加症,故導致他為人衝動、頑固、不懂變通、難與人溝通相處,更對處事缺乏後果的概念。

梁耀煒又形容袁的感化報告指他「為人正直」、熱情及樂於助人,案發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犯案,還柙至今已得到狠狠教訓,心理及精神報告亦指袁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故此強烈建議判袁接受24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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