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下的罪行,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份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的失當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零一I(1)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要入罪,控方必須證實涉案者的行為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他的行為有違法之嫌,並且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此外,即使公職人員的行為不涉及受賄或獲取任何金錢利益,但只要其行為符合上述的情況及條件,同樣有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至於香港法例第二六一章《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第十五條保密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