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浩 香港總商會大灣區委員會主席 香港青年工業家協會榮譽會長
因本港少女台灣遇害案件,特區政府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意在堵塞司法漏洞,有效處理內地、台灣等未與香港簽署有關協議地區的移交逃犯要求。這本是合情合理的舉措,不料竟讓反對派跳腳,不惜在議會上演人身攻擊乃至大打出手的醜劇,令香港蒙羞,還引來了一些國家表達「關切」。此種混淆是非之舉,實在令人難以容忍。
現行的《逃犯條例》於1997年4月25日發佈實施。從回歸22年來的司法實踐看,條例在貫徹落實中存在三個方面的漏洞:
一是阻礙香港與內地及與澳門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使得香港某種意義上成為「逃犯天堂」。
「一國兩制」的香港,回歸以來與內地一直沒有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安排。自2006年以來,內地已單方面向香港移交248名犯罪嫌疑人,而香港幾乎從未向內地移交犯罪嫌疑人。國與國之間、香港與外國之間尚有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跨境犯罪或藏匿的概率更高,如此單向移交,豈非一大漏洞?
二是目前香港只與英國、新加坡、新西蘭、馬來西亞、法國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港人在未簽訂雙邊協議的國家及地區發生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極大困難。
以本港少女台灣被害案為例。去年3月,嫌犯陳某在港被捕,雖然他已經承認在台殺害女友,但由於港台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台灣方面至今無法處理此案;香港警方也只能對其在港處理被害人財物時犯下的洗黑錢罪進行起訴。嫌犯於今年4月29日宣判,並將於年內獲釋。如此「只判輕罪不究重罪」,顯失公平正義。
三是一些在港犯案後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嫌犯,也因為沒有移交安排,使得受害人至今沉冤難雪。
2016年,香港1名男子被2名外籍人士殺害;2012年,香港紅磡海面發現女屍被困行李箱,其同居男友「猩猩」有重大嫌疑;2007年,香港仔一間美容院女院長疑因金錢糾紛遭同居男友殺害並拋屍山邊......這幾起命案,均因嫌犯逃往海外,港府又無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無法令他們回港受審,使得諸多死者至今伸冤無門。
一次次發生的人命關天的案件,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迫切要求修訂《逃犯條例》,堵塞司法漏洞,讓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議會大打出手「全武行」、到外面屈膝求援「告洋狀」的反對派議員們,如果是你們的父母或妻子兒女不幸遭此厄運而喪命,你們的感受會如何?你們會寬容大度地讓罪犯因制度缺陷而逍遙法外嗎?
如果說,以往反對派在議事廳拉布還僅僅是「阻住地球轉」,拖慢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的話,那麼,這次在修例中他們的醜陋表演,恐怕要為他們和他們背後的「洋主子」們添上的,不單是條條罪名,更是筆筆血債。不知道這些人晚上會不會「發噩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