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立法會前年12月通過《議事規則》修訂,將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由35人下調至20人,以打擊反對派議員藉點人數引發流會的拉布戰術。「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已被DQ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均指相關修例違反基本法,先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兩案於今年5月8日及9日經併案聆訊後,高院法官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兩人的覆核申請。
與訟雙方在上月的聆訊中,爭議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對立法會全體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全體委員會。
判詞則指出,《議事規則》採納自1997年前殖民統治下港英政府的議會議事規則,而全體委員會自1858年起已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中確立。
官:議事規則由立會自定
法官理解全體委員會是《議事規則》下創立或建立的產物,而不是從基本法產生,而基本法亦清楚區別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第七十五(2)條列明「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即賦予立法會成立各大小委員會的權力,故此全體委員會亦應當作委員會看待。
就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判詞指殖民地政府1968年至1971年間,曾一度由議會修訂法定人數,可見法定人數並非從來一致,更是由議會《議事規則》制定;從1983年至回歸前,立法會大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均為20人。
判詞續指,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立法原意,是限定立法會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以確保議會能審議重要的法案及運作,而此原意不涵蓋全體委員會。
法官認為,基本法的起草者已考慮到立法會全體會議和事務委員會的分別,故第七十五條不規限事務委員會。法官下令駁回覆核申請,郭卓堅和梁國雄須向立法會主席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