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粵劇獲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十周年。由於香港特區政府在2003年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簡稱「公約」),自然是遵守「公約」的一分子,因此有責任根據該公約內容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育。我們先看公約內與保育相關的內容,再點評十年來香港粵劇保育工作是否足夠。
按「公約」的規定,為了確保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各締約國應努力做到:(一)制定一項總的政策,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並將這種遺產的保護納入規劃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個或數個主管保護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三)鼓勵開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採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以便:1. 促進建立或加強培訓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以及通過為這種遺產提供活動和表現的場所和空間,促進這種遺產的傳承;2. 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享用,同時對享用這種遺產的特殊方面的習俗做法予以尊重;3.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並創造條件促進對它的利用。
另外,締約國應竭力採取種種必要的手段,達到:(一)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主要通過:1. 向公眾,尤其是向青年進行宣傳和傳播資訊的教育計劃;2. 有關社區和群體的具體的教育和培訓計劃;3.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養活動;4. 非正規的知識傳播手段);(二)不斷向公眾宣傳對這種遺產造成的威脅以及根據本公約所開展的活動;(三)促進保護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的教育。
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並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公約》規定締約國定期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轄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提交報告。
文︰葉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