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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暴徒被控暴動罪今提堂

2019-07-31
■警員制伏暴徒。 資料圖片■警員制伏暴徒。 資料圖片

罪成最高囚10年 另一黑青被控藏攻擊武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暴力衝擊浪潮越演越烈,暴徒使用的攻擊性武器愈來愈具致命性,警方被迫反擊,即捕即控。在本月28日中西區的暴亂中,警方在現場拘捕49人並扣留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日落案起訴其中44人暴動罪,所有人今日(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這是繼2016年的旺角暴動案,第二次有大批被捕者被起訴暴動罪名,也是香港回歸後最多人被控暴動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

在28日晚上,警方在中上環兵分兩路驅散暴徒,當場拘捕49人,包括32男17女(16歲至41歲),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跟進。

據了解,兩日來警方不停搜證,又與律政司開會及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至昨日控告其中44人暴動罪,當中一名涉暴動罪的33歲男子另加控一項襲警罪,另有一名24歲男子則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即暫時有45人被起訴。其餘兩名男子暫准保釋候查,另外兩名男女獲暫時釋放。

警:不排除稍後更多人被捕

警方昨晚強調,案件仍在積極調查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

手推車變「烈火戰車」推向警

發生在7月28日的暴亂,源於有人在遮打花園集會途中衝出馬路,聲東擊西圖再度圍攻西環中聯辦大樓,但警方洞悉先機,提早部署防線攔截,結果暴徒在上環及西環一帶大肆破壞、四處放火和攻擊警員,曾由高處投擲路牌及重型雜物,用椏杈發射鋼珠,甚至將載滿紙皮的手推車點燃作「烈火戰車」推向防暴警察,衝擊防線,對警員構成嚴重威脅,警方事後在現場檢獲遺下的大批致命武器,包括射擊用弓箭。

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的《公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如任何參與憑藉第十八(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解釋,根據《公安條例》,如果有超過3人使用暴力行為,令公眾感到恐慌,就會構成「參與暴動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

資料顯示,2016年的旺角暴亂案,警方事後拘捕91人,30多人事後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在法庭審理,其中盧建民被判7年監禁最重。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被控暴動等罪,梁天琦於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不成立,惟梁之前承認一項襲警罪,及被裁定於亞皆老街另一項暴動罪成,共判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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