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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雖批擾亂秩序 刑罰欠阻嚇力

2019-09-12

裁判官黃雅茵於「佔西案」裁決時,嚴詞批評各被告的行為明顯是要衝擊及意圖破壞警方防線,屬擾亂秩序行為,且具集體性,破壞社會安寧,毫無懸念地裁定他們罪名成立。惟在判刑時,黃官判部分主犯監禁但准予緩刑,部分更僅被判社會服務令,被不少人批評刑罰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

此案發生於2016年,香港特區政府當年入稟法院,要求宣告「青年新政」兩名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的就職宣誓無效。同年11月初「民陣」發起遊行,不反對通知書的終點原定是中環皇后像廣場,但吳文遠途經干諾道西時,煽動激進示威者爬過警方設置的鐵馬衝出馬路,堵塞交通,又一度爬上鐵馬大聲呼喊:「爬出去啊!」有數人包括同案的被告響應,嘗試爬過鐵馬及搖動鐵馬約20秒,又與警方發生衝突。

在警員採取行動擬拘捕吳文遠時,當中兩名被告拉扯着吳的衣服與警方角力,不讓警方帶走吳。警方最終拘捕吳文遠、林朗彥及林淳軒等9人,控以參與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等多項罪名,開審前林朗彥及林淳軒各自承認一項控罪,另外7人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裁判官黃雅茵今年5月15日作出裁決時,指吳文遠用言行煽惑他人跨過鐵馬,而跨鐵欄必會涉及暴力抗警及違反公共秩序行為;此外吳作出呼籲遊行人士爬過鐵馬時,必定相信示威者爬過鐵馬,已經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意圖。因此裁決他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另外3名被告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因一起搖動鐵馬,行為明顯是要衝擊及意圖破壞警方防線,屬擾亂秩序行為,且具集體性,因而裁決各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同案另兩名被告周嘉發和葉志衍,因拉扯吳文遠的衣服與警方角力,不讓警方帶走吳,兩人無合理辯解。故此各判一項阻差辦公罪成,其中葉志衍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亦罪成。

至於被告鄭沛倫,亦毫無疑問是意圖推動警方鐵馬及衝擊警方防線,舉動會導致在場人士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本案唯一脫罪的被告周樹榮,被判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獲當庭釋放。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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