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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徒改裝傘 磨尖可殺人

2019-09-24
李桂華在記者會上示範將改裝雨傘打開後,被磨至非常尖銳的金屬傘柄可以伸長作攻擊性武器。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李桂華在記者會上示範將改裝雨傘打開後,被磨至非常尖銳的金屬傘柄可以伸長作攻擊性武器。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警指武器升級由磚頭到汽油彈 強調屬刑事可囚終身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近月以「反修例」為名、破壞為實的連串暴力事件中,暴徒襲擊警員所使用的武器層出不窮及殺傷力不斷升級,由最初磚頭、雨傘及木棍等物件,演變成近日使用汽油彈、彈叉發射鋼珠、弓箭、改裝行山杖及雨傘等可以殺人的武器。剛過去的周末,警方在「止暴制亂」行動中,分別從暴徒身上檢獲日本軍刀、開山刀、斧頭、改裝雨傘及特製汽油彈等武器;警方強調管有該些武器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日在記者會上,向記者展示於過去兩日行動中所檢獲的兩款「武器」,包括一把經改裝的雨傘及特製汽油彈。現場所見,「改裝雨傘」外觀與普通黑色長雨傘無異,但定睛一看即可發現雨傘頂的金屬部分,已被磨至非常尖銳。

傘尖金屬製 伸出如西洋劍

李桂華打開雨傘進行示範時,雨傘金屬尖頂更可以再伸出近兩呎長,猶如一把西洋劍的尖物,估計暴徒改裝雨傘做武器最大目的,是企圖以雨傘作為掩飾,令警員掉以輕心,暴徒便有機可乘進行攻擊,以傘柄的長度絕對可以貫穿身體,造成嚴重受傷甚至死亡。他指出,如此改裝雨傘已符合《公安條例》中有關「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的規定,即屬於「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並已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最高可判監禁3年。

掟汽油彈或終身監禁

李桂華接�茼A展示一個特製汽油彈,指成分除了有助燃劑外,還加入其他液體增強殺傷力;他提醒,汽油彈屬大殺傷力武器,即使只是協助將汽油彈帶給暴徒分發使用,也已經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甚至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二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

至於投擲汽油彈施襲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的規定,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該條例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他提醒,投擲汽油彈即使未有造成人命傷亡,罪行也是非常嚴重。

此外,警方在周末「止暴制亂」行動中,於被捕暴徒處搜出一批大殺傷力武器,包括日本軍刀、開山刀、斧頭及短刀等,全部屬於可致命武器,反映暴力示威者所用武器不斷升級,嚴正執法的警務人員及普羅大眾勢面對更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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