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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加港人指立法後再無蒙面暴亂

2019-10-0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帥、鄭治祖)香港訂立《禁蒙面規例》以期止暴制亂,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加中海外交流協會會長、加拿大香港社團聯合會會長陸炳雄向香港文匯報記者表示,加拿大自通過《防止在暴亂和非法集會中隱瞞身份法》以來,至今再無蒙面暴亂事件發生,反映有關的法例可以起到阻嚇的作用。

G20峰會暴徒搶舖燒警車契機

曾在多倫多警隊擔任警察多年、多倫多刑事辯護律師沈晨在當地時間10月4日接受中新社記者訪問時,介紹了加拿大當地相關法例訂立的背景:2010年6月下旬,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在加拿大最大城市多倫多市中心舉行期間,當地出現大規模示威遊行。一些有組織的示威者全身穿黑衣及蒙面,打、砸、搶商舖,甚至燒毀警車。

2012年,加拿大保守黨國會議員布雷克.理查茲(Blake Richards)在眾議院提出被稱為《防止在暴亂及非法集會中掩蓋身份之法案》的個人法案,刑事處罰非法集會和暴亂活動中以蒙面等方式隱藏身份者。2013年6月,法案獲正式通過。

法案針對暴徒 護集會言論自由

加拿大眾議院的相關檔案資料記錄了布雷克.理查茲當時的辯論內容。理查茲說,這一法案恰恰可以保障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因為它僅針對觸犯法律的暴徒。他相信民眾都明白,誠實的抗議者與企圖躲藏在面具後煽動暴行的暴徒之間是有區別的。

沈晨並指出,根據加拿大《防止在暴亂和非法集會中隱瞞身份法》,任何人在無合法解釋的情況下以戴面具或其他變相掩蓋身份的方式參加暴亂,可處最高10年監禁,香港的《禁止蒙面規例》,違反規例者最高可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一年,顯示加拿大相關法例的處罰力度要重於香港。

就加拿大的相關法例,陸炳雄向香港文匯報記者表示,自該法律出台後,到目前加拿大再無蒙面暴亂事件發生。「一旦戴上面具,暴徒便會覺得已隱藏了身份,認為藉此行暴便不需要付出代價,更加肆意作出無法無天的刑事破壞。」

他指出,在海外的港人都已注意到,近四個月來,暴徒通過蒙面的方法隱藏身份,肆意實施暴力犯罪,輕易逃脫法律懲罰。香港當下出台《禁蒙面規例》很及時,暴徒將會因怕觸犯法律而有所顧忌,「三思而後行」,可以起到阻嚇的作用,對止暴制亂、恢復法治發揮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陸炳雄表示,香港出台《禁蒙面規例》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秩序,防止暴力行為,阻止暴力人士隱藏身份逍遙法外,對此,關心香港穩定發展的海外港人都很支持。接下來,則希望《禁蒙面規例》在出台後能夠得到嚴格執行,遏止暴徒妄想再通過戴口罩等隱藏身份的方式走上街頭肆意行暴,從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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