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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投案不算自首 無保證不死刑

2019-10-19

陳同佳下周刑滿出獄,在牧師建議下同意到台灣投案,但希望不要被判死刑。有香港法律界中人指,一般而言,若疑犯願意自首,加上年輕及有悔意,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然而,負責偵辦此案的士林地檢署稱,無法保證陳同佳不會被判死刑。

香港與台灣的司法制度截然不同,台灣《刑法》只有「殺人罪」,並沒有「誤殺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同時設有多項罪名較輕的條款,例如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有香港律師認為,一般而言,若疑犯願意自首,加上年輕及有悔意,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然而,台灣法律界中人分析,陳同佳早就被士林地檢署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佈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期的寬減,即使陳同佳真的到台接受偵查、審判,只能算是投案。

陳同佳去年犯案後潛逃返港,士林地檢署遂發出時效長達37年6個月的通緝令。地檢署日前表示,陳同佳在台灣犯下殺人罪,目前是通緝犯身份,故一入境司法警察機關就會施行逮捕,惟目前並沒有接獲陳同佳及他的委任律師聯繫。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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