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種方式恐嚇或威脅候選人或選民,以影響他們參選或投票的決定,或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該條例其中第八條就列明「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包括以武力或脅迫手段等,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
觸犯「選舉舞弊行為」
條例第十三條就列明「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包括以武力或脅迫手段等,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