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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案刑罰過輕 律政司必須提出上訴

2019-10-31

郭文緯

過去四個多月,香港發生了一系列損毀、侮辱國旗和國徽的違法行為,近日終於有第一宗此類案件成功定罪並宣判。10月29日,沙田裁判法院法官李志豪宣佈案犯羅敏聰(21歲)侮辱、損毀國旗罪名成立,其本人亦供認無誤。羅氏於9月22日在沙田大會堂外參與非法集會,其間與同夥把大會堂門前的國旗降下並反覆踐踏和塗污,之後將國旗丟入垃圾桶,最終連同垃圾桶一併投入城門河,全程有多人目睹。

羅敏聰辯稱自己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但他作出了一連串的侮辱國旗行為,顯然並非出於一時衝動。裁判官在認定罪行嚴重之後,卻以「無先例可據」為由,僅判羅敏聰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是何等荒謬的言行不一的例子啊!明知《國旗國徽條例》規定損毀國旗國徽最高可判3年監禁,本案裁判官在判定罪行嚴重之後,理應以3年為量刑起點,再因應減刑因素打個折。然而,裁判官卻選擇輕判社區服務,其判刑邏輯我們實在無法理解,但許多法律界人士都認同,此項判決歪曲本港法制。

本案裁判官解釋其判決時聲稱沒有相關量刑指引。但若然他有做足功課應當知道,不久前有一位內地來港遊客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上書寫「中國必勝」標語,尚未完成最後一個字就被保安制止,並隨即報警拘留。該內地男子很快就被本地法庭判定損毀罪成立並判監4個月,儘管他只是想對外國干預香港事務表示不快。

如果裁判官是中國人,他應該明白在牆上塗鴉與侮辱損毀國旗相比哪個罪行更重。

其實較早前還有一宗類似案件,一名反政府示威者Ku Siu-yin因故意損毀區旗被判監禁7日,與此案相比,侮辱損毀國旗理應判監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長毛」梁國雄去年被控普通襲擊罪,同一位裁判官裁定梁國雄無罪。他裁定梁無罪的理由之一是,儘管有清晰的視頻證據表明梁某舉起雙腿踢向受害人的方向,也有醫療報告顯示受害者受傷,但沒有錄像顯示梁某對受害人身體造成實際影響。該裁判官僅據此就宣佈存在疑點利益!

人們有理由質疑:該裁判官是否有強烈的政治傾向或歸屬、是否曾像另一名高院法官那樣簽署反修例請願書、是否曾參加最近的示威活動或者在社交媒體上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若曾這樣做,他應該迴避相關案件,以避免利益衝突。如果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他可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這樣的判決很顯然是過輕的,幾乎不能對當前的反中暴徒起到任何威懾作用。迄今為止,已經發生了9起侮辱國旗的案件。律政司必須立即宣佈對這項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對該類罪行的嚴重性予以明確警示。

或許還應該考慮加一些額外的懲罰。如果被告反中態度強烈,那麼他/她不應該持有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使簽發了護照,也應將其定罪記錄在裡面,明確說明他/她無權獲得中國政府的任何外交保護或協助。他/她還應該被禁止進入內地,並被剝奪申請任何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裁判官判決這起案件時體現出的寬厚是不合情理的,除此之外,最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否決裁判官發出的拘留令,允許被發現藏有汽油彈的暴徒保釋,這不禁令我們更加擔憂「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噩夢。這樣一來,無疑將鼓勵暴徒繼續施行暴力,肆意破壞!

( 註:作者郭文緯曾任副廉政專員,現為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客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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