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香港中文大學淪陷。暴徒佔領校園,向吐露港公路和東鐵路軌投擲雜物,隨時造成連環車禍和列車出軌,威脅交通安全。
另外,有數輛中大校巴被暴徒騎劫,不但被暴徒用來運送武器等物資,暴徒更駕駛校巴在校園內到處闖蕩,不顧學生、教職員、駐校保安人員的安全,草菅人命,極不負責。
暴徒的偷車行為,已觸犯了《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 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任何人未獲校巴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7年。」
另外,駕駛被盜車輛並不獲受保第三者風險保險,觸犯了《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 條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條「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第37條「危險駕駛」,(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如暴徒在危險駕駛前曾服用毒品或危險藥品,則已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9J條「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或第39L條「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
一般而言,駕駛包括私家小巴、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及公共巴士等,需要年滿21歲並須持有最少三年或以上有效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暴徒也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駕駛時無執照」的刑事罪行;而對中大校巴縱火和刑事毀壞的行為,已觝觸了《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物」。駕駛未有商用車輛牌照或失效的商用車輛牌照,亦觸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