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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並非法外之地 警方執法合法合理

2019-11-14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香港是法治社會,大學校園絕非法外之地,不能為違法學生提供任何保護,一切有效的香港法律均可在大學實施,大學生沒有任何特權,必須守法,否則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根據《警隊條例》,警方絕對有權進入大學校園執法,拘捕違法暴力者。

暴徒11月11日在全港發起罷工、罷課、罷市的所謂「三罷」運動,當天全港多處有黑衣暴徒四處縱火堵路,肆意破壞地鐵及公共設施,暴力全面升級,務求要癱瘓全港交通,暴力令所有市民無奈「被罷工」、「被罷課」、「被罷市」。幾座與大學校舍連接的天橋,包括與中文大學、香港大學、理工大學、城市大學相連的天橋,都被大批黑衣暴徒佔據,並向橋下的道路投擲雜物,企圖阻礙車輛行駛,達至癱瘓交通的目的。此等行為非常危險,除了可能損毀車輛外,更罔顧司機、乘客的生命安全,行為極度冷血自私,令人齒冷。而警隊為了維護市民安全,奮力與暴徒作戰,無畏無懼依法制止暴徒的惡行。

佔據二號橋暴徒已犯多條刑罪

眾所周知,現時香港所有大學的學生會均被激進學生騎劫,完全沒有代表性。這些學生會的頭頭,受一些鼓吹「港獨」、「違法達義」等歪理大學學者,諸如戴耀廷之流及其他縱暴派政棍的影響,學生會以爭取民主自由之名,行反中亂港之實,做出很多違法暴力抗爭行為,如今更把整個大學都劫持。

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有示威者及黑衣人響應「三罷」行動,佔據中大二號橋,然後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東鐵路軌拋擲雜物,一度令吐露港公路、東鐵的交通癱瘓。此舉對經過的車輛造成危險,更嚴重威脅駕駛者的生命安全,涉嫌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條高空擲物罪,任何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或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有證據顯示有人意圖擲物致傷害他人,事主如傷重死亡,更可被控謀殺罪,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判處終身監禁,如該人只是受傷,也可告傷人罪,看受傷嚴重程度,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若對車輛造成損毀,也可告刑事毀壞,最高可判囚10年。

警方為了阻止暴徒佔據中大二號橋,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防暴警察採取執法行動進入校園,驅散暴徒。但暴徒未有散去,反而明目張膽與警方對抗,暴徒竟向警方投擲了數百枚汽油彈,校園內烽煙四起。

警方有權進入校園執法

其間,警方已警告暴徒涉嫌違反《公安條例》作出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可判監5年。由於警方作出驅散行動的時候,暴徒作出反抗,並向警員掟磚及投擲汽油彈,已涉嫌干犯襲警罪(最高可判兩年監禁)及縱火罪(最高可判監十年)。警方進入校園執法完全合法合理,如果沒有違法活動暴力行為,警方根本沒有必要進行執法。

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的釋義,公眾地方(public place)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偌大的中大校園,不是所有地方都是私人地方。當時暴徒所處之地,合乎《公安條例》公眾地方的定義;而且,就算是中大校園內的私人地方,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第50條(3)及(4),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而無需法庭手令。警方驅散佔據中大二號橋的暴徒時,暴徒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已涉嫌觸犯縱火、襲警等罪行,毫無疑問,警方絕對有權進入校園執法,拘捕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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