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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法庭判決僭越人大權力

2019-11-20
■多名立法會議員表示,今次香港法庭的判決,除削弱特區政府管治,更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圖為蒙面暴徒在焚燒港鐵站出入口。 資料圖片■多名立法會議員表示,今次香港法庭的判決,除削弱特區政府管治,更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圖為蒙面暴徒在焚燒港鐵站出入口。 資料圖片

指削弱特區管治 冀政府上訴釐清問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昨日發出嚴正聲明,批評高院裁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多名立法會議員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早於1997年2月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今次香港法庭的判決,除削弱特區政府管治,更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特區政府應該提出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採取措施正本清源,釐清有關問題。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批評,主審法官對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誤解,主審法官只提出立法權在立法會,但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已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

葉劉淑儀:法工委證明無違憲

葉劉淑儀還提到,早於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完全合法、合憲。況且,任何政府都會為遇到緊急情況,採用各種應變的行政措施。她認為今次法工委已作出權威聲明,證明緊急法無違憲,法庭的判決漠視了人大於1997年2月所作出的決定,特區政府應該盡快上訴,糾正有關裁決。

梁美芬:嚴正聲明意料中事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法工委作出嚴正聲明,為意料中事,因為在中央的立場看,特區首長必須向中央政府負責,尤其是發生緊急情況時,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就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行政長官動用緊急法,是其行政權,而非立法權,但主審法官沒有考慮到中央與地方之間關係這一點,只以一般情況看待,而這一點是中央相當重視及堅守的。同時,中央政府亦堅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對基本法擁有最終的釋法權力,不能有半點動搖。梁美芬認為,事到如今,特區政府應該提出上訴,以釐清憲制權力。

姚思榮:法庭未考慮實況

立法會旅遊界議員姚思榮指出,是次特區政府按目前社會形勢,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但法庭未有考慮緊急的實際情況、甚至認為有關做法「違憲」。今次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清楚解釋,中央與特區憲制關係,並清楚說明早於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而今次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內容,嚴重削弱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更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為正視聽,特區政府應提出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採取措施正本清源,釐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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