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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湖霸」主犯獲刑25年

2019-11-26
■洞庭湖「湖霸」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黑老大」八罪並罰獲刑25年。圖為一審公開宣判現場。 新華社■洞庭湖「湖霸」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黑老大」八罪並罰獲刑25年。圖為一審公開宣判現場。 新華社

圍建近三萬畝私人湖泊 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夏順安、夏順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持續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並於2010年將三處湖洲矮圍合攏,對矮圍加高、加寬、加固,打造了一個面積近3萬畝的私人湖泊。

八罪並罰 沒收全部財產

夏順安還先後糾集被告人夏順泉、范桂明、蕭建軍等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採砂,並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佔他人財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範圍內捕魚、釣魚和採砂。

法院審理查明,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八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六年至二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另外,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餘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62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

據悉,下塞湖區域矮圍總面積2.78萬畝,總長度18,600多米,囊括湘陰、汨羅、沅江三縣市交叉的水域。2018年9月,湖南省曾對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11人被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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