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律言 香港法聲成員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女士早於2019年10月4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過去4個多月,警方拘捕了很多人,法庭積壓了大量案件,需要排期審理,認為香港可以借鑑外國一些做法,例如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專門審理這段時間的案件。現在,修例風波延續超過6個月,有大量參與修例風波的被捕人士被控告不同的罪名,包括暴動、非法集結、襲警、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均屬於嚴重的刑事罪行,涉案被告有機會面對最高判刑,將會安排到不同級別的法院,包括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並進行審訊。
對於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基於下述三個原因,筆者絕對支持。
英國特別法庭的經驗值仿效
首先,全球各地的普通法司法機關早有設立特別法庭的慣例,例如英國在2011年的騷亂過後,迅速設立特別法庭,找有公信力的法官擔任,並負責處理騷亂所帶來的刑事訴訟,在一至兩年內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英國的安排,值得香港仿效並考慮採用,政府應落實成立特別法庭,並委任專職法官審理相關案件,體現快審快判。
其次,因這場修例風波而被捕總人數超過6,000人,其中被落案起訴的超過600人,保釋候查或拒絕保釋後獲釋候查的超過3,500人。可預期未來一段長時期,司法機構會有大量修例風波的案件積壓,要公平公正地適當並迅速處理這些案件,才能體現出普通法下的「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原則。
基於普通法的流程,現時大部分案件還屬於過堂排期階段,大部分被告均用一定的金額便可獲得保釋。雖然允許保釋是體現香港普通法的假設無罪原則,但同時,有被告保釋後再次參加暴亂的情況屢見不鮮。修例風波被捕的6,000多人,當中不少涉嫌犯下暴動罪,但至今僅有1名被告因暴動罪獲判刑。這不合比例的數據,讓市民看到,因司法體制的冗長等待,無了期的保釋,審判被押後,令大眾容易產生司法機構縱容偏袒違法暴力的觀感,被告輕易被保釋,繼續參與違法暴力行動、干犯其他罪行,變相削弱法治的阻嚇作用。
所以設立暴動特別法庭,解決案件在司法機構流程一拖再拖的問題,明確給予違法者,尤其是被人煽動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一個及時的當頭棒喝,警告年輕人,犯罪是要付出代價的,不管理想如何崇高,違法達義並不能免除刑責。
最後,刑事案件如果因為案件積壓,法庭處理需時,造成不必要的拖延,這對控辯雙方均不利,也會造成司法不公的感覺。在保釋等候審訊期間,被告要面對無了期的等待,要遵守保釋條件,正常生活工作受影響,離港工作、旅遊需要向法庭申請。被告要付出額外的法律費用,部分沒有申請保釋或被拒保釋的被告,更要承受無了期還柙候審的心理壓力。
彰顯法治 止暴制亂
即使展開正式審理,案件審理日期與發生日期相隔太久,也會導致案件審理情況極不理想。有機會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對案發情節的記憶逐漸模糊,直接影響了各方在法庭作供的能力和質素。更何況,一開始否認控罪但被拒保釋的被告,如果在案件審結後,被判無罪釋放,變相坐了長時間的「冤枉監」!
還有,因為刑事案件而導致有財物損失的受害者,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裁決完結,才能決定會否向相關人士展開民事訴訟索償,追討損失。有見及此,真正充分體現香港普通法的假設無罪原則,同時彰顯公義,讓普羅大眾體現到司法機構高效有序運作,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就需要一個快速並有效處理修例風波案件的司法機制──設立暴亂特別法庭。
總括而言,只有法庭迅速處理修例風波的案件,真正發揮普通法下刑事法典的阻嚇力,彰顯法治精神,才能讓社會回歸理性,真正止暴制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