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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污天橋只罰款?官:絕不適合

2019-12-28
■平安夜,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警車被擲汽油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平安夜,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警車被擲汽油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19歲被告乞交錢了事 官質疑犯案時間有無同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19歲大專生今年10月在港鐵何文田站對開天橋,分別以黑色及綠色噴漆在地面噴寫「罷搭」、「法、罪、動、暴」字眼,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他昨日在九龍城法院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17日判刑,以待索閱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以現金4萬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除了除夕倒數外,需遵守宵禁令。辯方在庭上希望法庭「恩威並施」,能判罰款了事,但嚴官表明「絕對唔適合」。根據法例,刑事毀壞一旦罪成,最高可囚10年。

男被告麥卓宏,報稱就讀「大專院校」。他被控於10月26日晚上,在港鐵何文田站A出口外的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天橋地面。

案情指,當晚約11時,有途人發現被告蒙面在上址噴上字句,於是報警。警員到場時,被告仍在噴字。其後,他嘗試逃離,隨即被警方當場制服拘捕。警員在他身上檢獲噴漆和面罩,及在警誡下指:「對唔住呀,我琤弮Q漆鬗挩蘛g鰲X隻字。」警方其後於案發現場再搜出面罩及噴漆。

辯方稱被告為「社運」宣傳

辯方稱,當日何文田站在晚上10時關閉,被告為「社會運動」做宣傳工作,而當日案發地點附近並無示威衝突,地鐵亦已停止服務。

辯方呈上5封分別由中學及大專師長所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他是個好學生,品性純良,無私盡責,在中學曾任班會主席、校園電台成員及足球隊隊員,指求情信內容均正面,提及被告並非反叛的年輕人,並獲學校、朋友及家人支持。

辯方稱,被告事後已反省,深表悔意,承諾不會再犯,而本案被噴漆的地面沒有嚴重或永久損壞,被告也第一時間向警方及法庭認罪,希望法庭能「恩威並施」,以罰款形式處理,給予機會。

嚴官聞言即明言「罰款絕對唔適合」。她質疑被告「咁夜點解仲鶣蛂v,又指「地下有好多字,相信唔係一個人做」,要求辯方澄清被告當晚在案發地點的目的、附近有沒有示威活動,及被告噴了什麼字。

守宵禁等報告

嚴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判刑,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被禁離港,除除夕倒數外,需守宵禁令。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六十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均屬違法,若被判罪成,最高可判監10年,而號召他人前往破壞的網民,亦可能被控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最高同樣可被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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