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高院頒令禁時代廣場街頭賣藝

2020-03-20
■時代廣場前的露天空地。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時代廣場前的露天空地。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銅鑼灣時代廣場2018年獲高院頒下臨時禁制令,禁制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街頭表演者在時代廣場露天空地作音樂或其他形式表演直至有裁決結果。及至上月時代廣場在被告缺席聆訊下,向高院申請頒佈永久禁制令及明確宣佈街頭賣唱及表演並不等同「靜態康樂」活動。

暫委法官王鳴峰昨正式向兩名被告頒下永久禁制令,但認為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效果防止此類侵權行為,因而拒絕再就「靜態康樂」活動頒佈聲明,被告則須向原告支付訟費,估計逾十萬元。

時代廣場於2018年9月入稟高院,指本地樂隊暨音樂品牌公司JL Music創辦人李冠傑及由他組織的表演者,在進行街頭表演時對時代廣場造成噪音及阻礙通道,要求法庭聲明街頭表演違反契約,以及頒令禁止。

暫委法官王鳴峰在判詞中指,公眾使用時代廣場的地面露天空地時,須遵守時代廣場公契訂明的條款,被告的表演行為不屬公契允許的「行人通道或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牴觸公契條款,侵佔時代廣場土地,兩名被告無權在時代廣場露天空地表演。

拒頒令聲明免過度封殺

王官指,原告方認同自2018年9月獲頒下臨時禁制令至今已顯現效用,即使原告方認為由法庭頒令明確宣佈街頭賣唱及表演並不等同「靜態康樂」活動,會收到更強而有力的阻嚇效果,但法庭認為永久禁制令已有相同效果阻止他人再於露天廣場街頭表演,法庭須小心處理,防止因作出不必要的頒令聲明而導致的過度封殺,故此拒絕進一步頒令聲明。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