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制止和懲治罪行:
1. 分裂國家
2. 顛覆國家政權
3. 組織實施恐怖
活動
4. 外國和境外勢
力干預香港特
區事務的活動
■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中央政府國安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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