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根茂、杜思文)根據港區國安法,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多位香港政法界人士昨日表示,中央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在香港設立相關機構,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的要求,相信有關安排的落實需要特區政府與中央有關部門協商,目前未有定案。
譚惠珠:人大有責護國安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說:「過往有若干中央的機構不在香港運作,現在將會可以了,我估計會包括一部分的執法人員。」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港區國安法列明,中央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在香港設立相關機構,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的要求,具體則要視乎最終的法律條文、執行香港抑或內地的法律,或兩地執行機構有默契地執行哪些法律等。
她強調,過去一年有修例風波和有組織衝擊社會秩序等已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憲法規定人大有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關權力無可置疑。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表示,香港在回歸祖國前,英國的國家安全事宜也由英國管理,有政治部門或特別任務部門,「這要雙方協商。」她並相信,在香港犯法就在香港審理,「通常在犯罪地審訊。」
劉兆佳:未必直接在港執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中央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最主要是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在香港設立相關機構,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的要求,也可以促進內地與香港在情報分享和收集方面加強合作。
他認為,國安部和公安部人員不會直接在香港執法,執法工作會交由香港特區部門負責,如香港警察等,內地執法部門也不會直接指揮香港警察、成為警隊的上司,香港執法部門仍然聽命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表示,由於仍未啟動制定法例的程序,現在難以清楚說明有關的細節問題,相信待正式法案決定公佈後大家就會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