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6日,「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和另外兩名女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離開座位衝向聶德權所坐的位置。 資料圖片民記批判罰欠阻嚇力 將要求律政司覆核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去年3月16日舉辦公聽會,「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和另外兩名女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在發言過後,離開座位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所坐的位置。3人事後被票控未有在會議廳內遵守秩序,何另被控襲擊男保安。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何俊堯稱,3人的行為對會議「干擾很少」,亦非「為個人目的或私利」,雖裁定3名被告「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成,但輕判各人僅罰款1,000港元,何秀儀襲擊保安罪則不成立。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批評判罰欠阻嚇力,會向社會傳達搗亂立法會代價低的錯誤訊息,稍後會要求律政司就判刑作刑期覆核。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裁判官何俊堯昨日在宣判時指,3人當日獲允許發言但不代表可以作出發言以外的行為,事實上他們驚動了保安,打斷了會議,影響到下一位嘉賓不能緊接發言,惟因保安成功制止3人行為,才不至要即時休會。
何官認為,雖然3人的犯案行為「較輕微」,但仍屬擾亂秩序,因此裁定罪名成立,考慮到3人「沒有對會議造成嚴重干擾」,事發時間亦不長,接納各被告「非出於私利」犯案,加上年輕及初犯,故可以罰款處理。至於何秀儀(23歲)被控的普通襲擊罪,何官認為,保安許耀德證供有「誇大失實之嫌」,故不接納其證供。
官竟指罪犯「未來社會棟樑」
何官表示,希望各被告經過此事後,會明白即使想向政府表達意見,但是「做過鰿氶B犯法的行為,便要受法律制裁」,又指各人均是大學生,是「未來社會棟樑」,應自行衡量利弊,若日後干犯嚴重罪行要負刑責,還柙意味失去「有用之軀」為社會做事。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批評,法庭裁決各罰被告1,000元太過寬鬆,並留意到裁判官提及被告目的「不是為私利」,又稱他們是「社會棟樑」,會令社會誤會在立法會堶掠等X衝擊的行為,都只是判罰款,甚至誤以為「衝」的代價很低,欠缺阻嚇力。
另一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立法會開會經常出現搗亂的情形,令場面混亂無法正常開會,如果每位發言者都像「眾志」3名被告那樣,屬裁判官所指的「社會棟樑」就可以在立法會衝出來擾亂秩序,而毋須接受重罰,會給社會一個錯誤訊息,就是搗亂立法會毋須付出代價,稍後他們會要求律政司就判刑作刑期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