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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律界:兼顧普通法特點

2020-06-21
■法律界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非常清晰規範,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同時,最大程度兼顧了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的特點,並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人權,平衡了社會的期望。圖為市民關注港區國安法獲通過的新聞。 資料圖片■法律界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非常清晰規範,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同時,最大程度兼顧了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的特點,並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人權,平衡了社會的期望。圖為市民關注港區國安法獲通過的新聞。 資料圖片

執法和司法以港為主 符合「一國兩制」安排

新華社昨日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摘要,其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等方面。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草案非常清晰規範,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同時,最大程度兼顧了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的特點,並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人權,平衡了社會的期望,草案提出絕大多數有關案件在香港審理,並由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體現了中央對港的信任。同時,中央保留在特定情況下對極嚴重個案的管轄權,體現了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譚惠珠:已照顧「兩制」安排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草案明確規定以保障港區國安法有效實施,既保障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香港居民的人權和自由,也保障在普通法之下,刑事犯嫌人應該得到的辯護權利和程序保障。

她續說,雖然中央政府有權全權處理國家安全的事項,但該草案仍是以香港本身的制度為主體,如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主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已照顧到「一國兩制」中「兩制」的安排。

譚惠珠指,警務處設置專門部門,專責保障國家安全,同時有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香港方面有關保安的官員密切溝通,共同處理國家安全的問題等安排,都可有效保障落實維護國家安全。

梁美芬: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說明體現了中央充分考慮香港情況。港區國安法的執法和司法以香港為主,相信絕大多數案件會在香港審理,而國家安全公署僅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中央的全面的管治權。

她指出,香港缺乏處理國家安全事件的經驗,相信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與國家安全公署合作,能確保法案有效實施,但為避免利益衝突,行政長官應委任了解國家法律體系、對國家有深入了解,及無外國居留權的資深法官審理相關案件。

梁美芬續說,港區國安法將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這亦是中央保障香港人權的體現。在罰則方面,她認為量刑合理,亦與香港看齊。

傅健慈:彰顯獨立司法權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認為,草案非常清晰、規範,體現了香港法律的標準和原則,沿用了人身保護令等保護人權的方式,是體現民主、文明的法律。

他指出,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區政府官員組成,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的信任。審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特首以用人唯才、知人善用的原則委任,也彰顯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獨立司法權,並釋除了部分港人對於「中央委任法官」的擔心。

陳弘毅:已規定公署職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國安公署的法律地位與另外三個中央駐港機構相同,需要遵守香港法律和適用於該機構的全國性法律,港區國安法已經規定了國安公署在港的職能和職權範圍,完全不是干預香港。

龔靜儀:適合港法制特點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強調,港區國安法草案的細則安排適合香港法律制度的特點,同時兼顧了普通法的特點。港區國安法是新法例,由律政司成立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專門檢控部門、訓練專門檢控人員是有必要的,也是律政司的痡`安排,而由香港警務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執法的信任。

針對目前部分法官針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判決,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她表示,若審理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法官,其判決令社會有偏頗的觀感,港區國安法就會淪為一紙空文,因此由特首委任相關法官,反有助港人對香港司法機構恢復信心,而中央對極端案件保留管轄權,亦能令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更強。

陳曼琪:保障港人人權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曼琪指出,港區國安法的根本,就是保障港人的人權、自由和生命財產安全,有關法例依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任何聲稱港區國安法是危害港人利益,不單是雙重標準,更是剝削了港人和平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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