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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國安公署 保必要權力

2020-06-2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家好)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同時,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中央只是保留了必要權力,在「極少數」、「特定情形」出手,相信是指特區政府沒有能力處理的案件,正是為了更好維護「港人治港」的承諾。

根據草案說明,中央在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其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並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

草案對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有明確規定。該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草案還明確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草案指,駐港國安公署應當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駐港國安公署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出主意,而國安委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具體機構,當中包括由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是專人專管,落實到位,更好維護國家安全。

他指出,駐港國安公署與國安委共同履行職責,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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