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紫祥 哈爾濱市政協委員 大灣區金融科技促進總會創會會長
6月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據其後公布的草案說明可清楚看到,從中央與特區的責任劃分,到相關機構與職責的劃定,再到明確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無不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具體來講,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了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而除「特定情況」下中央擁有司法管轄權外,特區政府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這充分體現中央對特區政府最大程度的信任和依靠,堪稱草案的最大特點及亮點。
事實上,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但由於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中央透過授權方式,將維護港區國安的主要工作直接落實到特區政府管治班子,而《草案》明確了香港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當中包括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由警務處等部門負責執法,由律政司負責檢控,由香港的法官負責案件審理,也就是說,從統籌、到執法、檢控、審判,都是以香港特區為主體。從這些制度性的安排,充分說明香港特區對本次立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至於草案其中一個令人關注的焦點是,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安公署,並在特首掛帥的國安委員會設立顧問,由中央委任。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安的根本及最終責任。特定情形下,中央在香港行使執法權及管轄權。至於何謂「特定情形」,據筆者理解,就是在特區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情況下,中央才行使有關管轄權。而中央保留有關權力是有限度的、自我克制的,相關案件也一定是少之又少的,而且,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既要遵守國家法律,也要遵守香港法律,因此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角色,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目前,港區國安法條文尚未公開,就草案說明提到的制度性安排,以及香港社會該如何作出配合,筆者也提出一些個人意見。眾所周知,香港刑法取證工作費用高昂,按香港現有法律,更是容許協助方收費後才提供資料,不付錢,就不給資料。就此,提議在查國安案的時候,協助機構或個人必須履行公民責任,特別是電信公司、社交媒體、新聞機構、CCTV機構必須協助公署以及國安委取證,不可以收費。此外,拒絕提供資料也屬於違法,並明確規定違法的刑事責任並依法追究!
還要特別提出三點:
一是公署原則上要跟從香港法律,但因關乎國家安全,若在執行任務時有所需要,則可行使管轄權!
二是在國家安全大前提上,私隱條例不可作為藉口以阻調查和取證。
三是在國家安全上,任何機構和人士都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資料,更不可以隱瞞事實真相證據,不提供可視為有意危害國家安全!
細讀有關草案說明,我們應明白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安法的初心、決心及匠心。這是一部既維護港區國家安全、又尊重「兩制」差異的法律,堪稱解決香港現實問題與保障港人權利相結合的典範,期望草案可以盡快通過,令香港社會浴火重生,早日恢復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