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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行多步 查核居住權

2020-06-27
侯國躍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侯國躍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地物權設新規 保障弱勢社群住有所居

編者按:將於二零二一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共七編一千二百六十個條文,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其中不少新增、修訂條文,與生活息息相關,對於在內地生活港人,亦有需要留意之處。本報特開設欄目,邀請內地相關領域學者及律師,以模擬案例模式講解值得關注的條文。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自《物權法》演進而來,其中引入居住權受到關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侯國躍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在民法典中首設居住權,一為應對老齡化社會的趨勢;二為提高房屋的使用率,貫徹「物盡其用」的立法宗旨。未來在內地進行房產交易更為複雜,購買二手房除了需要查詢房屋權屬、是否有司法查封等,還應在房屋產權中心查詢核實房屋是否登記居住權。 ■香港文匯報記者 孟冰 重慶報道

案例1:房子到手無法入住

假設2021年小A於內地購買一套二手房,在查驗對方房產證後,依約繳納了定金,但隨後在產權登記過戶時卻被告知:原業主小B在售賣房屋前,曾與他人訂立「居住權」合同且在主管部門登記。小A後悔沒能進行詳細的產權調查,現在購買房屋後,卻無法入住。

解 讀

《民法典》將居住權規定為「用益物權」,「居住」優於買賣的商業價值受法律保護。居住權設立後,會影響所有權人對房屋的佔用、使用收益,故設置房屋居住權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房屋的商業價值。

對於設置居住權的房屋,究竟是在不動產登記證上予以呈現,還是僅能通過登記部門的查詢獲知?目前內地未出台明確政策。侯國躍提醒置業者「多個心眼」,他認為房屋居住權或許不會在房產證上有直接體現。

此案例中,購買人小A即使獲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取得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事實,其所有權必然承受居住權「負擔」。不過,小A可考慮起訴房屋出售人小B簽訂合同時存在故意隱瞞行為,構成法律上的欺詐,從而進一步依據《民法典》之規定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並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2:確保遺屬老有所養

假設小B的父親因病逝世前,為防止子女之間爭奪遺產,留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留給大兒子小B繼承,但同時為老伴設置了居住權。這樣一來,小B的兄弟姐妹都沒有繼承房屋的權利;此外,無論小B如何抵押、交易該房產,誰都不能將作為居住權人的老伴驅逐,直至居住權人壽終。

解 讀

居住權具有物權性法律地位,可以對抗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中國傳統多由父母為子女購置或建造房產,此時將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同時為父或母設置居住權,能夠避免一人去世後,另一人「無房可住」的悲慘情況;尤其是對於再婚家庭,逝者的配偶與逝者的子女之間不具有血緣關係或養父母子女關係時,房產爭奪的官司不勝枚舉,而居住權的預先設置則可確保逝者的配偶之生活居住需要得以保障。

《民法典》設置「居住權」,是基於離婚婦女、老年人、保姆等弱勢群體需要安身之處的社會現實,根本目的是實現「住有所居」。此外,居住權人對於房屋具有更強的支配力,可以根據生活需要對房屋進行多樣化利用或者靈活的裝飾,也無需受制於租賃最長20年的限制,故而,從這個意義上講,居住權比房屋租賃債權更具優勢。

未來,「居住權」的場景可能會覆蓋更多領域,譬如婚姻財產約定、公租房、以房養老等。

法律索引

居住權的設立

《民法典》第366條至369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370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房屋續期不免費 繳納比例待定音

根據內地政策規定,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二為一,購房者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對房屋之下的土地擁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權。在實施了13年之久的《物權法》堙A明文「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民法典》則進一步規範:續期費用的繳納或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可解讀為:確定了「自動續期」並不免費,但只做了原則規定,而卻未出台細則。

「自動續期」入民法典

2009年,山東青島出現了全國首例住宅用地到期的情況,到了2016年4月,浙江溫州的一批土地使用證期只有20年的房產引發關注。近年來民間不斷對此討論,2017年,李克強總理在面對中外媒體時,重申「痦ㄙ泂琱腄A房屋產權可續期」。此次「自動續期」入民法典,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但截至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內地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和收費標準。對於未落地的另一隻靴子,侯國躍教授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房屋續期費用並非純粹法律問題,需要更高層面的國家智慧和更加深入的調研思索,相信未來會逐漸出台響應政策措施。

【新聞鏈接】居住權設立 外國有先例

居住權起源於羅馬法,是將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分離的房屋權能分離方式--即在他人的住房所有權之上設立的用益物權。法國、比利時、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已有規定,主要功能在於解決寡居婦女、孤寡老人等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此前表示:規定居住權,是根據中共十九大報告堙u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作出的安排。

居住權在中國屬於全新概念,完善補充尚需更多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實踐:譬如新設居住權的房屋,其入學權益、落戶權益歸誰所有;若開徵房產稅,究竟是居住權人繳納還是所有權人繳納;如何在司法途徑中規避部分老賴借居住權逃避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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