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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兩類勾結外力 正常交流不涉犯罪

2020-07-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張寶峰 北京報道)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解釋了「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具體定義。他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

他說,勾結的表現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要和這五種行為掛u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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