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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大律師:須按嚴重性設限防潛逃

2020-09-16

2017年棄保潛逃的旺暴案被告、「獨人」黃台仰、李東昇,早已響起逃避刑責的警號,但自去年警方拘控大批修例風波罪行黑暴分子,乃至「港獨」分子後,棄保潛逃潮一波接一波,部分涉嚴重案件的被告獲法庭保釋,雖明令禁止離境,但有被告當法庭「冇料到」,一於棄保潛逃。有大律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要達至防止被告潛逃,最基本的是保釋條件必須與控罪嚴重性相符,包括提高保釋金額、附加額外限制條件,警方亦可以引入24小時電子化監察手帶或腳帶要求被告佩戴進行監察。

幾百蚊保釋 不符嚴重性

經法庭及媒體曝光的棄保潛逃者已經超過20人,其中最大批的是12名「獨暴」分子於上月集體偷渡潛逃台灣,但被中國海警拘留,其中10名重案被告全是在法庭獲得保釋後潛逃的。另外,涉嫌於去年灣仔非法集結的「獨人」陳家駒獲法庭保釋期間,沒有禁止離境,也棄保逃到歐洲。根據台灣傳媒報道,5名黑暴分子今年7月中下旬由香港偷渡往台灣,目前身在高雄,包括被控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及9月29日金鐘暴動的文家健,以及被控在觀塘暴動的吳仲謙。文母早前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聲淚俱下指無法聯絡兒子,擔心不已。

大律師龔靜儀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過往即使僅涉及輕微毒品的案件,法庭也可能要求被告繳付數千元保釋金條件,但近期有涉及最高可判監禁十年的暴動罪的被告,法庭僅要求500元或1,000元保釋金,與罪行嚴重性有所偏差。她認為,若要達至防止被告潛逃,保釋條件必須符合控罪嚴重性,令被告擔心保釋金被充公而不會潛逃,同時禁止被告離境、增加被告向警署報至每日一次等。警方亦可以引入外國24小時電子化監察手帶或腳帶要求被告佩戴進行監察。

大律師陸偉雄直言,雖然近期接連發生涉修例風波相關罪案的被告棄保潛逃個案,但不可能要求法庭因有多名被告潛逃而「一刀切」不准其他被告保釋,特別是每宗案件也是有其不同的獨特性,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出保釋是有一籃子考慮因素,包括案件嚴重性、有否同類案底、棄保潛逃機會、妨礙司法公正可能性及有關保釋條件等等,法庭批准被告保釋,被告有可能潛逃,但法官沒有「水晶球」可以預知,只能根據一籃子考慮因素及保釋條件,包括提高保釋金、人事擔保及按時警署報到等,令被告沒有潛逃意慾。

他認為,法庭還可以增加保釋條件手段,包括在增加保釋金額、人事擔保、每周到警署報到次數等的同時,早前有人提出的24小時電子監控也值得考慮,甚至可以引入外國的電子化追蹤手帶或腳帶要求被告24小時戴上作監察。雖然有關措施可能牽涉到資源不足、侵犯私隱或人權等問題,但在此「特別時期」,政府應該調撥資源配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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