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鋒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法學博士
近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賀知義,出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賀知義獲任命後,來自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名單將有14位。具有聲望的法官加入終院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也有助於維持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
為什麼我們經常強調司法獨立,法官還由特首任命呢?這是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其基本元素包括有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和司法獨立。根據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具有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的職權。從某種意義上講,特首對法官的任免權體現了司法的權力來源,也是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一種具體安排。
儘管特首具有實質的法定任免權,其也要嚴格依照基本法的安排進行具體執行。在法官任命方面,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在法官免職方面,具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職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而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由此可見,強調行政長官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完全不衝突。由於特首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更加確保了香港法院的運作由香港司法機構負責,獨立於香港特區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機關。
當然,司法獨立並不是司法獨大,不是司法機構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更不意味�茈q法完全不能監管。自違法「佔中」以來,一些法官把政治立場、個人情感帶進法庭,某些法官甚至把自己抬高到全�リH大常委�N的位置,這不僅違背了司法獨立的原有之義,更損害了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誠如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所說的,香港法院有份助長了街頭暴力。
特首對具有聲望的賀知義法官的任命無疑是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提高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也證明了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市,歷來百川匯聚,唯才任用。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珍惜香港法治的可貴。當社會出現了對司法的質疑時,香港的司法機構有責任和義務進行改革,維護好憲制秩序下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