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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量刑委員會是否違反香港基本法?

2020-10-03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近年來香港社會對司法機關處理黑暴運動案犯的保釋和量刑頗有不滿,香港有些人提出可以借鑒其他普通法系早已設立的量刑委員會,制定量刑指引,供審理案件的法官和裁判官採用。但政法兩界都有人反對,並聲稱這樣做將影響司法獨立。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到底設立量刑委員會是否抵觸司法獨立,這是有解釋權的中央國家機構的事,香港法官恐怕都不敢亂說。理由是:

量刑指引對以後案件有約束力

(一)按照抵觸說的觀點,司法獨立是法官獨立辦案,不必考慮別的法官的意見。但近千年來的普通法,就是判例法,每位法官審理案件時,都要考慮先例,先例就是其他法官對同類案件的判決。對高級法院的法官(庭)的判決,低級的法官(庭)是要遵守的。如果不遵守,才叫司法獨立,普通法也就不是普通法了。

(二)據筆者記憶所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有不少判詞寫下量刑標準和/或量刑指引。量刑標準就是本案的標準,可以作為先例。量刑指引雖然不作為這次判決的標準,但對以後的案件有約束力。例如: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搶劫罪的案件、洗黑錢的案件、非法集結的案件等案件,上訴庭都已經有量刑指引。對這些罪名的量刑指引,香港法院都是要遵守的。低級的法院可以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遵守嗎?

(三)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對各種罪名都給出了最高量刑,與大陸法系的國家,對各種罪名只給出量刑幅度有所不同。在中國內地,有量刑幅度就意味�茠k官的裁量權(酌情權)較小。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還要考慮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什麼情節下,適用什麼幅度。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法官審判案件就只能以最高量刑作為參考,將眼下的案情與最嚴重的案件作出比較,然後作出量刑。這樣法官的裁量權就比較大,出錯的機會就比較多。但如要參考全部的先例,法官的工作量就會增加很多,為了減輕負擔,就要依賴檢控官,但檢控官的工作並非一定到位。這樣在普通法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澳洲,就有量刑委員會的設置。他們都自詡是司法獨立的國家,如果說設立量刑委員會就是干預司法獨立,難道他們就不是司法獨立了的國家嗎?

美英澳皆有量刑委員會的設置

這樣說來,反對設立量刑委員會是不對的,但設立量刑委員會就能解決問題嗎?也不能。量刑委員會的設立,必須有法律的支撐。在當前的情況下,有關量刑委員會的立法並不容易成事。一個有公信力的量刑委員會,要有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學問淵博的刑法學家和大律師構成,香港能找到能幹、肯幹的十來個這樣的人才嗎?即使立法成功了,人才也有了,提供量刑指引也是需要時間的。以英國為例,就包括量刑基本原則的指南、特定類型犯罪、特定犯罪主體、具體罪名犯罪、保釋問題指南等量刑指南。以英國的經驗而言,一年也未必有一個指南,英國迄今也只有二十來個公開的量刑指南。

這樣的量刑指南,有透明度、一致性,補充了刑法的懲罰、阻嚇、防範、改造和教育的作用。提高了辦案的效率、提升了公眾對量刑和刑法體系的信心。

以量刑為十年的犯罪為例,可能有50-100案例,案例的量刑可能有十幾種,需要了解的案情情節可能有數十種,對警方查證、對檢控起訴、對法官辦案,開庭之前的工作量是非常繁重的。有了量刑指南,可以減輕他們的工作,提高效率。甚至對法援署可否批准嫌犯法律援助,也有參考價值。但對香港而言,現在是遠水救不了近火。香港還在爭論不休,好像未學醫的人,要治療、消滅癌症一樣。

去年下半年的黑暴運動,警方逮捕了11,000多人,經過大半年,可能不到10%正在處理之中。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運作,震懾了第二次黑暴運動的發生,這是香港之幸。但香港特區當前仍然面臨三個司法危機:

律政司可考慮黑暴同類案批量提訴

一是對黑暴運動的懲治,社會上有「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感覺,公眾存在�蚢麊k官的不信任感。香港的司法機構務必自我反省,千萬不要以為司法獨大,應當允許社會監督。對公然稱頌黑暴運動、變相鼓勵犯罪的法官和裁判官,應當視為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處理。

二是查證和檢控危機,警方應當把有關的犯罪證據查實了,檢控方一定要把案件做實了。如果證據查實了、案件做實了,法官和裁判官也就未必敢徇私枉法了。如果讓法官和裁判官找到警方和檢控方的漏洞,那就變成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了。香港司法機構中並不認為有義務修補警方和檢控方的漏洞。警方和檢控方務必自己做好本職的工作。

三是效率危機。黑暴運動的罪名,主要是暴動罪,與暴動罪相近的罪名是非法集結罪。為了配合暴動,還有不少人觸犯了襲警、縱火、殺人(有已遂未遂)、刑事毀壞等罪名。目前的懲治效率太低,不知道猴年馬月才能處理完畢。其實,對暴動罪,香港有2016年旺角的暴動可參考。對非法集結,香港也有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對襲警、縱火、殺人(已遂未遂)、刑事毀壞等罪名,律政司完全可以整理一份參考性量刑指引,供法院定罪量刑參考,不必等量刑委員會的設立。

對海量的案件,律政司可否考慮同類案件的批量提訴,加快司法進程。對刑事毀壞是否要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內地和外國投資者衡量香港是否還是值得投資的試金石。港府可否請保險公司代為向肇事者索賠,讓肇事者破產,並追究幕後的「金主」,由「金主」向遭受黑暴運動刑毀損失的商人賠償。

對以上三種危機,應當引起國安委、駐港國安公署的關注,規劃有關工作,推進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不要讓黑暴運動及其幕後人物以為香港國安法只是「雷聲大,雨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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